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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权威解读 买卖合同司解三#3.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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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权威解读_买卖合同司解三#3.doc梁慧星老师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解读(2013-06-0213:32:09)转载▼标签:分类: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买卖合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引子实践中,华商资本律师团队已经遇到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姐妹按份共有的房屋,姐姐签字,妹妹没签字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对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解释,众说纷纭。深圳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如何理解和适用,有待跟进和观察。梁慧星老师在四川省高院针对该解释进行了业务指导。其中,夫妻共有房屋,一方签字,共有另一方未签字的合同,是否可以援引该解释直接认定合同有效?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多个GP(合伙协议对他们处分权进行了限制)对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时,合同是否有效?值得认真细读。以下是就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问答。供大家参考。问题5:《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关于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的规定,是否可以适用于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合同?梁慧星老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是本解释创设的新规则,其创造性超过了预约合同规则,具有非常重大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因此应从合同法第51条讲起。因为合同法笫51条规定了无权处分合同规则,其适用范围是非所有人“处分他人财产”,但人民法院在裁判实践中适用合同法笫51条,超出了第51条的适用范围,发生了混淆和滥用,对于本不属于第51条适用范围的案型适用了第51条。一类是处分权受到限制的所有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案型,另一类就是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案型。这两类案型都不是“处分他人财产”,本不在合同法第51条适用范围之内。这是对合同法第51条的错误适用。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处分的对象是他人寧有所有权的财产,即他人之物:处分人既不是所有权人也没有获得所有权人授予的处分权,实际上就是因“恶意或和误认”处分他人财产。所谓“恶意”就是明知是他人的财产而予以处分,所谓“误认”就是误将他人财产认为自己的财产而予以处分。还须注意这里所谓“处分”,并不是所谓“处分行为”,而是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中的“处分权能”。教科书说所有权的“处分权能”分为“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合同法第51条所谓“处分”当然是“法律处分”,亦即出卖和赠与。合同法第51条所谓“他人财产”,是指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有形财产,即动产和不动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期(总第187期)第7页刊登的-个案例,明示“股权转让不适用无权处分”。合同法实施以來,一些法院没有准确理解第51条的适用范围,对于前血提到的本不属于第51条适用范围的两类案型适用了第51条,造成滥用。现实生活中,不属于合同法第51条适用范围的第一类案型,包括:(一)抵押人出卖抵押物;(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未经国务院等主管部门的批准出卖国家交给他们肓接支配使用的动产和不动产;(三)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在付清租金之前转卖租赁设备。在融资租赁中,表面上看设备所冇权属于租赁公司,但租赁公司并不是真正的所冇权人。是企业自己购买设备,企业才是实际上的所有权人,仅仅因为租赁公司替企业垫付设备价款,这个设备的所有权被让渡给租赁公司,作为归还垫款的担保。实际上,租赁公司只是担保权人,不是所冇权人,既不能占有,也不能使用、收益。从实质上看问题,承租人是真正的所有权人。从形式上看,承租人好像是无权处分他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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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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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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