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行政调解工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及时化解社会争议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举措,去年,苏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苏州市行政调解办法》,并试点施行,取得了良好成效。为全面推动行政调解工作在我市的开展,实现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配合,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行政调解范围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与本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各类争议纠纷(一般为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快速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二、行政调解原则1、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2、合法性原则。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能无原则地调和,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率,不能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3、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增强服务意识,积极、迅速、及时地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妥善化解争议纠纷。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行政机关对与本机关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纠纷负责调解。三、行政调解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行政调解主体为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政府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政治、组织、管理优势,认真落实行政管理责任,充分运用调解的办法处理行政纠纷和行政管理相关民事纠纷,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为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市政府成立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镇、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行政调解工作领导组,负责全市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查考核,以及全市范围内涉及多部门、多镇或重大行政调解的组织、协调和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单位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行政调解室,落实工作机构、办公场所、调解人员。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的相关制度,制定行政调解工作规程,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合法、规范、有序。在对涉及医患纠纷、涉校纠纷、消费纠纷、建设规划、征收安置、土地承包、环境污染、劳动争议、交通纠纷等行政矛盾纠纷较多的领域,要成立专门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设在各业务主管部门。四、行政调解程序1、申请和受理。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应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行政调解机构受理调解案件后,在充分了解事实的基础上,积极运用调解手段解决行政纠纷。2、调查。行政调解机构要根据双方的争议进行必要的调查,要运用宣传政策法规、说服教育、协调疏导等方式方法,充分利用调查询问、现场勘查、调解听证等时机,积极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利害关系,促使当事人接受调解。3、调解。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一是要坚持情、理、法并用;二是要多做思想疏导工作,循循善诱,使双方互谅互让;三是要注意调解的艺术和方法,使调解体现人性化的要求。4、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纠纷事由、调解事项、事实、调解结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要加盖调解机构印章。5、履行。达成调解协议后,各方当事人要积极履行。五、行政调解工作要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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