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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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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海引翎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海侠,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号幢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上海市共和新路弄绿地风尚天地广场号楼室潘登收。被上诉人:瑞伊(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莉,住所地:上海市延安西路号室,电话:。上诉人不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浦民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浦民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二、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三、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自相矛盾,且故意割裂了证据链条――关于被告锁门并阻止原告进入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的“照片拍摄时间”这一节事实自相矛盾。一方面,原审判决第页最后二行认定了原告提交的照片拍摄于年月日(这在照片上本身就有记载),另一方面又在该判决书第页第一行认定原告无证据证明拍摄的时间,这样前后矛盾的认定属于明显的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法院人为割裂证据链条,造成对原告不利的认定结论。原告在本案中为了证明被告将系争楼层上锁并阻止原告进入的事实,不但提供了照片,还提供了《上海市公安局接警记录》,在该份接警记录证明了如下事实:()接警时间是年月日,正是原告拍摄锁门照片的时间;()该份“接警记录“的报案人是被告员工,被告对此也予以认可;()“接警记录“载明的案件类型是“偷盗类”,主要案情是“公司门被撬”,而这些陈述都是被告在报警时的陈述,如果不是被告自己将门上锁的,其在报警时就不可能用“被撬”、“偷盗”等表述;而应该是类似“强占”、“门被上锁”等表述,这是一个正常人都可以理解事实。所以原告提交的“照片”和《上海市公安局接警记录》已经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证明被告将系争房屋所在楼层上锁并阻止原告进入的事实。原审法官在判决书第页第二行认定原告“不能证明该大门上锁就是被告所为“,这不但将上述两份证据人为割裂,而且赋予其完全主观的解释,违背了通常人的理解,是明显的通过曲解来歪曲案件事实。至于被告主张的所谓不明人员、未佩戴铭牌等抗辩理由,首先,这些主张的举证责任在被告,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其次,这些所谓的抗辩理由并不能否认被告上锁以阻止原告进入的事实,只要这一事实存在,被告就已经构成了根本性违约。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关于系争房屋在租赁合同解除前未取得消防验收审核、备案的法律适用。本案中,无论原审如何阐述和说理,都刻意回避了以下几个核心事实和时间节点:、双方租赁合同签订时(年月日),系争房屋既未通过消防验收审核,也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第一次《通知书》(即纠正通知)时(年月日),系争房屋既未通过消防验收审核,也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时(年月日),系争房屋既未通过消防验收审核,也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根据上述事实和时间节点, 无论其后被告是否办理消防验收备案,至少在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租合同》第条解除合同前,被告的系争房屋是未通过消防验收的。无论其后是否通过验收,合同已经合法解除了。我们用以下图示表述更加直观:本案所涉主要事实及时间节点对图如下:系争房屋消防验收过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被告于2014年9月16日将系争房屋楼整层消防设计网上备案被告又于2014年11月3日系争房屋楼及楼部分报消防设计审核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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