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体系数据、信息使用保密协议年月日甲方:北京市区社会工作办公室乙方:甲方北京市区社会工作办公室在区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需乙方对本辖区内数据库进行管理,因此对系统的建设和运行与乙方签订保密协议,保密人员是与此项目相关的所有工作人员,保密期限为永久。现双方就保密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保密内容第一条乙方应承担关于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体系建设项目保密内容包括:.在项目实施和服务过程中从甲方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国家秘密及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数据、设计方案、图片、个人信息等项目资料文件。.乙方已经(或将要)知悉的甲方关于本项目的不可公开信息。.乙方负责所辖社区信息数据库的保密工作。.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内部资料及相关人员的内部身份、工作流程、录入系统的基础数据等内部信息。.与上述内容相关的以及其他涉及本项目安全的保密信息。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提供时是否标明密级,均为甲方的保密内容。根据《区信息涉密文件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级、市级和区级各项法律法规,乙方应遵照相关保密规定,按照保密要求进行系统操作工作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对录入系统的数据、信息妥善管理。第二章保密措施第二条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保证资料的安全,严防泄密和丢失。第三条乙方保证不在互联网计算机上处理不可公开信息,不使用互联网电子邮件传递涉密信息,不在手机、电话机、传真机等公众通信系统中讨论有关的不可公开信息。乙方保证不在未受保护的复印设备上复制涉密信息。第四条乙方与本项目相关的工作人员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离职后仍对其在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对方的保密信息承担与任职期间的保密义务。第五条乙方保证随时接受甲方对本项目的工作流程等进行保密检查和质询,并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改正不利于保护甲方保密信息的做法。第六条乙方发现泄漏或可能导致泄漏网格化协调秘密的行为,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上述问题进一步扩大。第三章违约条款第七条乙方对信息资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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