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2009——2705合同编号: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旅游者:组团旅行社:监制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旅游局二○○,适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国内组团旅游服务业务的旅行社(简称组团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国内组团旅游服务关系。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特别是《通用条款》第2条、第3条、第5条、第6条和《专用条款》各条款。合同填写完毕后,请旅游者保存原件,组团社保存复写联。:(1)国内组团旅游服务:是指由旅行社负责组织旅游团队并将其或异地成团的旅游者送到国内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外的城市或旅游景点,并亲自或委托接待社为旅游者提供的客票代订、交通、餐饮、住宿、游览等综合性旅游服务活动。(2)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经旅游者同意,组团社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的行为。组团社委托接待社提供具体旅游服务的行为不属于转团。(3)脱团:是指旅游者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4)实际损失:是指因违约所实际导致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6)意外事件: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影响旅游行程的列车和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或取消、恶劣天气变化、交通堵塞、重大礼宾活动等事件。、证明和资料,以便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其中书式、邮件、传真等能够以有形形式长久保存的证据证明力要明显优于口头、电话等形式。北京市旅游局旅游服务热线电话:12301。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28号,邮编:100022。专用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国内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旅游者情况旅游者人数为人,具体情况为:(表格不够可以另附,但需双方签字确认。)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备注旅游者代表应当保证其在合同中的签章能够代表表格中列明的所有旅游者对合同约定的认可。表格中列明的任一位旅游者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维护权益并履行义务。第二条旅游手续由旅游者自行办理的旅游手续:□航空客票、□。第三条旅游内容及安排(一)成团人数为人。(二)成行团号:。(三)行程时间共计天夜(含在途时间)。(四)出发地及时间:。(五)返回地及时间:。(六)途经地及旅游线路:(主要景点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七)成人旅游费用为元(人民币)/人,儿童(不满12周岁)旅游费用为元(人民币)/人,总计:大写元(人民币),小写:元(人民币)。(八)遇单人房间时住宿差价的解决办法:。(九)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十)旅游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十一)交通标准:。(十二)住宿标准:。(十三)餐饮标准:。(十四)购物安排:累计不超过次,购物场所名称、主要经营品种和停留时间:。(十五)自费项目和价格:。(十六)自由活动次数和时间:。(十六)接待社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上述横线内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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