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单位名称甲方(用人单位)乙方(职工方)全称:职工人数:人住址: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首席协商代表情况首席协商代表情况姓名:姓名:职务:职务: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协商代表人数: 人协商代表人数: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代表产生方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合作共事,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及青岛市有关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工会是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合同由工会(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第三条甲乙双方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书面协议。第四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等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不得采取过激行为。第五条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第二章劳动报酬第六条 甲方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甲方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七条双方约定企业职工月工资不低于元。第八条甲方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日(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职工工资。第九条 甲方有责任做好均衡生产,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加班加点。第十条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十一条甲方以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未安排同等时间补休)、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职工请事假的,甲方可不予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第十四条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甲方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病假工资;(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疾病救济费;(三)超过医疗期的,由于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支付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最高不超过甲方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五条甲方依法建立工时制度,按下列条件、标准处理相关事宜:(一)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保证职工每周休息日;(二)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特殊工种、特殊情况的安排:。第十六条甲方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时,应与职工和工会协商,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一)甲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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