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师校发字[2007]21号关于下发《东北师范大学保健津贴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为保证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教育部[19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文件精神,制定了我校《东北师范大学保健津贴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旧标准同时停止使用。附件::东北师范大学保健津贴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根据(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东北师范大学保健津贴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一、营养保健津贴发放范围和等级实行营养保健是一项保护性辅助措施,凡符合享受营养保健的工种,应视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程度等,严格划分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级别的营养保健补贴费。(一)接触放射线类工作这类保健津贴分为特级、特副级、甲、乙、丙、丁级,具体范围和标准如下:×109贝可(50毫居里)以上的工种。。-4毫西沃(200-400毫雷姆)的工种。×107贝可(25毫居里)以上的工种。,发射率在108中子/秒以上的工种。。。-2毫西沃(150-200毫雷姆)的工种。×106贝可(100微居里)以上的工种。,×1012贝可(20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发射率在106中子/秒以上的工种。。。-(80-150毫雷姆)的工种。×105贝可(5微居里)以上的工种。,×1011贝可(1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下的工种。。-(30-80毫雷姆)的工种。丙级 ×105贝可(5微居里)以下的工种。 ,×1011贝可(10居里)以下的专职操作人员。 。 (30毫雷姆)以下的工种。丁级不直接操作放射性物质,但需要经常在放射性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这类营养保健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具体范围和标准如下:甲级 ,亚硝胺和3-4苯芘等强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在实验中经常使用上述物质者。、高分子合成和金属有机化合物合成等研究、生产工作,在实验或工艺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高毒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多种中毒化学药品,并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铅、稀有元素或其它有毒物质的玻璃仪器的专职玻璃工和石英玻璃仪器专职吹制工。、天花、霍乱及副霍乱等烈性传染病菌和病毒的研究实验工作或病理解剖工作。乙级 -氨基联苯、联苯胺及其盐类等一般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实验及其它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上述物质者。、高分子化学的实验课教学工作,使用剧毒、高毒化学药品并在工作中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者。、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工作,在实验中主要使用接触高毒以上化学药品者。、发射光谱等研究或测试工作,在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有害物质者。、分装和发放工作者。、汞、铅、铬、锰、铍、镉、硒、氰、磷及其化合物等剧毒物质的分析工作,经常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者,包括专职化铅、铸字、浇版工。。、病毒的分类、鉴定及培养保藏工作。。、操作、曝光及蒸发和电子束焊接(离子束)、等高离子切割、氩弧焊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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