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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版权”用语探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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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版权”用语的问题,是法学界,出版界中颇有争议的疑点,也是著作权立法必须解决的首要课题。著作权(版权)的出现是与印后0技术的发明相联系的。在印刷技术发明以前,作品不可能大量地复制出售,也没有产生保护著作权的迫切需要。这是因为,用手抄复制作品的数量是极其有限的,作者的经济利益并不是以大量生产和传播的抄本为基础,因此他人对作品的使用不会严重损害作者的权益。随着活字印刷术的运用,出现了印刷业,一部作品可以大量地复制出售。于是,作品逐渐具有了商品属性,可以给作者,印刷商带来。收益,从而也就要求在法律上对作者、印刷商的权利实行保护。根据君主的敕令或地方政府的令状对出版者以特别保护,可以追溯到15世纪的威尼斯和16世纪的英国。据说,威尼斯的印刷商人吉奥范尼。戴。施德拉于1469年得到的为期5年的印刷许可证,是西方第一个有关出版的独占许可证。在英国,女王玛丽一世把皇家颁发印刷许可证的办法纳入法律程序,于1662年颁布了第一个许可证法。这种封建特许权是以保护出版商的利益为核心的权利,因而称为“版权?(Copyright),从实质上说,早期的”版权“不过是一种”出版之权“。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独占和专有的权利,能够随意转让和处理作品,分享因他人使用作品所带来的利益,是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形成的现代“版权”概念。1709年的英国《安娜法令》,废除了皇家许可证制度,承认作者是版权保护主体,使得“版权”摆脱了封建特许的束缚而成为法律意义的“产权”。在这部法令中,作者的权利仍被表述为“Copyright‘。据英国学者的研究,Copyright是个复合词,是从Copyright(复制权)演变而来的。在《大英百科全书》(1979年版)。中,Copyright有双重含义,它不仅表示”仿造复制“的权利,而且表示执有和控制原作本身的权利,:即作者对传播作品进行控制或从中受益的权利。应该指出,《安娜法令》中的”版权“,已不同于早期的”版权“概念。这种现代意义上的”版权“,强调保护作者及出版者的利益,并仅仅以利用作品,取得财产收入的角度规定了权利的内容。在法国,1777年颁布的印刷出版法令,也确认作者有权出版和销售自己的作品。法国大革命后,则更进一步把这种权利提高到“人权”的高度。以“天赋人权”思想为指导的1793年的法律,强调该法的宗旨是保护作者个人的权利;而不包括出版者的权利,不仅仅保护作者的财产权利,而且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与英文的“版权”相对应,作者的权利在法语中被称为adroitdauteur“。如果根据原意逐字翻译的话,它应该是”作者权“。作者权这一概念,指明了权利的主要受益人,包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丰富内容因而为大陆法系国家所仿效,如德语”Urheberrecht“西班牙语”derechodeantor“、意大利语”。dirittod‘autore“,俄语”ABTOpckOenpaio“,都是”作者权“概念的沿用。“著作权”概念的形成始于日本。日本在明治八年(1875年)和明治二十年(1887年)曾先后制定过两个版权条例,旨在保护图书出版商的权利。明治二十六年(1893年),日本又制定了保护作者权利的,《版权法》。“版权”一词在日本被公认为由福泽渝吉以英文“Copyright”直接过来的,最初意为通过官方许可证而执有的图书专卖权,但后来又用以表示作者的专有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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