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心理教育网 2005-8-27 躯体形式障碍是一类障碍的总称。主要特征是病人反复陈述躯体症状,不断要给予医学检查,无视反复检查的阴性结果,不管医生关于其症状并无躯体基础的再三保证,即使患者有时存在某种躯体疾病,但其所患躯体疾病并不能解释其症状的性质和程度或病人的痛苦与先占观念,病人通常拒绝探讨心理原因,常有一定程度寻求注意的行为。由于医学检查结果常使患者失望,医患对症状的理解不一和治疗无效易引起医患关系问题。[1]一流行情况Gureje[2]等报道14个国家利用ICD-%调查对象患躯体化障碍,Karvonen[3]%,女/男为5/1。由于调查依据的诊断标准ICD-10与DSM-Ⅳ有所不同,躯体形式障碍及分类的患病率有很大的出入。Grabe[4]等在一个4,075人的普通人群样本的调查中,按DSM-Ⅲ-%,按DSM-Ⅳ%。Fink[5]在392名内科住院病人中,用ICD-10诊断标准,5%病人患躯体化障碍,而用DSM-Ⅳ%。与此相反的是在ICD-%病人患未分化躯体形式障碍,而DSM-Ⅳ标准下则为10%。在基层保健机构及综合医院就诊人群中,Gureje[2]%。deWaal[6]%。国内孟凡强[7]等利用ICD-10诊断标准,%为躯体形式障碍,%。二病因目前研究结果显示躯体形式障碍的病因是多因素的,包括精神因素,社会文化因素及生物学因素。许多研究结果表明躯体形式障碍与创伤有密切关系。创伤特别是儿童期的创伤,对躯体化障碍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8]。创伤导致心理与身体分离,从而产生躯体化症状[9]。Freud[10]在癔病的研究中也有相似观点并认为创伤性事件是童年期性创伤。受严重虐待的儿童及青少年人群比其他人群更易发生躯体形式障碍。[11]慢性压力可以引起自主神经活动增强。研究发现暴露在慢性压力环境中,如生活在战争环境中,与躯体化症状的发生相关。[12]文化价值因素也可能影响精神问题和躯体症状间的联系。在一个对基督徒及穆斯林教徒的调查发现,在躯体化症状的得分上,后者明显高于前者[13]。表明文化社会背景能够影响精神痛苦的表达。美国哈佛大学精神及人类学家ArthurKleinman发表了有关湖南神经衰弱患者的文章指出,该病是一种以中国社会和文化背景为基础的躯体化现象[14]。躯体症状在不同的社会环境里,可以有多重象征意义并具备某些社会功能。由于环境,人口,医疗设备的限制,综合医院一般医师缺乏精神专科训练,很少对病人进行定期心理治疗,病人只能在繁忙拥挤的医疗机构中隐藏起情绪症状,而以一些直接的,易被接受的躯体症状为主诉。初诊时主诉躯体化症状可以视为一张获得医疗服务的入场卷。由于我们社会文化所决定的行为准则鼓励躯体症状的表达,这种表达可以寻求别人的注意和同情,可以操纵人际关系,免除某种责任和义务,躯体化成为病人对待心理,社会各方面困难处境的一种方式。最近有证据表明生物因素与许多功能性症状相关。Rief[15]等认为内分泌和免疫系统,氨基酸及神经递质可能起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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