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发布时间:2011-10-27字体【大中小】 浏览次数:168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后,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及操作细则都及时作出了相应的调整,为更好地保障参保职工的权益,现对生育保险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解读如下: 一、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正常生育费用的报销1、问:已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女职工,因正常生育可享受的待遇是哪些?答:已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女职工,因正常生育可享受符合国家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生育津贴、以及发生产前产后并发症、新生儿出生7天内的医疗费用的报销。(1) 已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女职工,在镇江市的定点医院生育,在预产期前1-3个月内需携带:单位介绍信(注明个人养老编号、确定定点医院)、《育龄妇女健康服务证》或《二胎准生证》、身份证开具住院生育介绍信。孕妇生育时凭住院生育介绍信医院联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免交生育保险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和新生儿费用自理)。女职工生育后将住院生育介绍信企业联给企业,由企业经办人员办理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后携带住院生育介绍信个人联和《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产前检查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定额费用。(2) 女职工已参加生育保险,但未连续缴费满12个月或者是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到镇江市的定点医院生育,需就近或者到外地生育的,需在预产期前1-3个月带上单位介绍信(注明个人养老编号)和《育龄妇女健康服务证》或《二胎准生证》、身份证做备案手续。生育后携带:单位介绍信(注明个人养老编号)、《育龄妇女健康服务证》或《二胎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报销住院生育医疗费用(顺产按照顺产定额的90%,剖腹产按照剖腹产定额的90%)、产前检查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3) 女职工已参加生育保险,在生育前已缴费满12个月但未按正常程序开住院生育介绍信或者由于(2)提到的特殊原因没有在生育前来备案的,在生育后携带:单位介绍信(注明个人养老编号)、《育龄妇女健康服务证》或《二胎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按相关规定报销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无论顺产或是剖腹产,均按顺产定额的90%)、产前检查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2、问: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如何享受正常生育休产假时的生育津贴待遇? 答: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已婚未育)因正常生育休产假时享受生育津贴,由单位经办人员办理后再全额支付给职工个人。办理时携带:单位出具的产假证明、单位盖章的《生育津贴结算表》、住院生育介绍信的第三联(未开具女职工住院生育介绍信的需在生育津贴结算表上注明)、《育龄妇女健康服务证》或者《二胎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生育津贴与女职工参保单位产假工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注: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上年度所在用人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产假月份数 国家法定的产假标准:第一胎顺产90天、剖腹产105天、晚育+30天;符合规定的第二胎顺产90天、剖腹产105天。 3、问:参保女职工发生产前产后并发症如何报销?答:参保女职工因产前并发症(规定的)住院,待出院后,凭参保单位介绍信(注明个人养老编号)、《育龄妇女健康服务证》或《二胎准生证》、原始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报销符合规定的相关费用。产前并发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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