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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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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领域工资支付,预防和解决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通信、铁路、电力等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第三条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实行专用账户管理,由施工企业在银行设立工资专户,专门用于发放作业工人工资。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作业工人应当进行实名制信息登记,并将工资卡与实名制管理信息绑定。施工企业应当通过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作业工人的工资卡。工资专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作业工人工资卡的、使用和管理应按照《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人工资专户、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款的比例、工资款拨付的期限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单独足额拨入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人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第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将建设项目分包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企业设立工人工资专户、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款的比例、工资款拨付的期限等事项。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单独足额拨入分包企业的工人工资专户,由分包企业支付给建设项目作业工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分包企业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第六条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工人工资专户,并在工人进场作业前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工资卡与实名制管理信息的绑定工作。施工企业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记录工人名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保存至工程竣工且作业工人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2年。第七条工资专户内的资金少于作业工人当期应发工资总额的,开户单位应当及时补足。工程竣工且作业工人工资全部结清后,该建设项目工人工资专户可以注销,账户内余额归开户单位所有。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拨付到施工企业的工人工资专户,因未及时拨付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建设项目作业工人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以当期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分包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拨付到分包企业的工人工资专户,因未及时拨付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分包项目作业工人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责令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将建设项目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生拖欠工资的,由违法分包、转包的发包人垫付作业工人工资。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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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