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使优秀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以下简称“推优”)是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党组织赋予共青团的光荣职责,是共青团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第三条要从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要求出发,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推优”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在低年级的团员青年中“推优”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教育、早培养。第二章“推优”范围和条件第四条28周岁以下的团员都是共青团组织“推优”工作对象。党组织发展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的推荐,从而使“推优”工作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第五条团组织在“推优”工作中,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积极向党组织推荐政治立场坚定,在工作、学习、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的优秀团员。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作为“推优”对象:(1)学生在上一学期考试考查课程中有不及格者;(2)学生在上学年综合测评总成绩居同年级、同专业后30%者;(3)在上学年度团员教育评议等级未达到“优秀”、“良好”等级者;在校学习工作期间受过行政处分的,一般不作为“推优”对象。第六条学院团学组织主要学生干部,可以由学院团委在全面考察其工作、表现情况的基础上直接向相应党支部推荐。校级团学组织主要学生干部可以由校团委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学院分党委(党总支)推荐。学生团支部书记一般要求是党员,不是党员的,要作为“推优”重点对象。第三章“推优”程序和要求第七条“推优”工作程序:一是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的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二是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福建师范大学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见附件);三是经年级团总支、学院分团委审核后,向党支部推荐,并张榜公布。第八条党支部对于团组织推荐对象应及时研究,符合条件的应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及时反馈给团组织。第九条“推优”工作必须坚持标准,确实保证“推优”质量,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禁止突击推荐、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第十条学生团支部每学期一般进行1—2次“推优”,每次“推优”人数不超过本支部团员数的20%;新生在开展第一次团员教育评议前,每次“推优”人数不超过本支部团员数的10%。第十一条团组织要建立“推优”档案。“推优”对象因毕业分配、升学、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其材料应随同档案一起转到新的单位所在的党、团组织。第四章“推优”工作的组织领导第十二条“推优”工作要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帮助和支持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把“推优”工作作为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内容。第十三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定期召集相应的分团委,讨论研究“推优”工作,不断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有表彰;对“推优”工作开展不力的团组织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第十四条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共青团“推优”工作的指导,帮助团组织建立、完善各种“推优”工作制度。校党委组织部和校团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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