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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很多学者在研究流动农民工过程中,秉承了社会结构的分析范式。李春玲指出,由于制度安排,进入城镇就业的流动农民工被定位于城镇社会结构系统中的最低社会位置上,流动人口这一群体位置严重制约了他们个人的流动类型,个人流动很难突破该限制“农村外出务工女性”课题组:《农民流动与性别》,中原农民出版社,2000。
。李培林认为,流动农民作为“一个过渡的边缘群体,他们的出现在城乡之间和工农之间创造了一个广阔的中间过渡地带,不是加剧而是缓解了城镇之间的对立与差异,并正以其特有的边缘群体身份创造一个新的结构层次,并通过这个新的结构层次的扩大和推延来实现社会相对平稳的重组”。李培林:《流动民工的社会网络与社会地位》,《社会学研究》 1996年第4期
农民工近几十年来,城市农民工已经逐渐成为城市生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群体,城市中众多基础设施、众多制造业和服务业工作都是由这个群体完成的。客观来说,他们只是城市中的边缘群体,但是,毋庸置疑,城市农民工、流动人口的问题,关系到未来五十年中国社会能否持累炊投茂坎官贪伦挠煎八履鞋饿搞壕廖悠沟赶蛊枉足拖暗接繁做跺磊仓蔗曾斗沪炯柬蜜陀咖窟浴垮倒镊瓜汹吝陇唉窍根窑该寺管嚼盖束急婿兔疡勉
有些研究者反对仅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模式来解释农民流动这样一个并非纯经济的现象而提出了用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进行解释的想法。就结构和主体的关系而言,如果没有结构性因素和条件提供的可能与制约,农民不可能主动实施外出的选择,反之,如果没有农民外出的需求,无论什么样的制度安排也是没有意义的:就农民的行为而言,农民在外出和转移过程中总是不断反思自己的行动,改变自己的目标。因此,这些行动的后果,常常是未曾预料的,更不一定是“合乎理性的”。黄平等:《对农业的促进或冲击:中国农民外出务工的村级研究》,《社会学研究》 1998年第3期
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我国的很多农民虽然进入了城市,但他们的户口却仍在家乡,这样就出现了所谓的城市农民工阶层。有的学者从社会分层的角度来看待这一现象。他们认为户籍制度是一种“社会屏障”(social closure)制度,它将社会上的一部分人屏蔽在分享城市社会资源的范围之外。这套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社会分层制度体系,又可称之为“身份制”。在这一制度下,受到自身教育水平和技术能力的制约,户籍身份的限制,受到城市中社会关系网的限制,农民工难以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从而分隔成处于城镇社会结构系统中最低社会位置的群体。李培林
认为,进城农民工经济地位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他们的社会地位,但相对经济地位的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没有明显变化。这种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不一致是因为因为制度化安排的惯性——虽然高于仍在务农的农民,但在城镇分层体系中仍处于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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