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解除问题法律研究
摘要:保险合同的解除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事实。虽然保险合同的解除在性质上与合同法所称的“合同的解除”并没有差异,均为合同当事人消灭合同约束力所为的法律行为,但保险合同解除与一般合同解除相比具有解除原因的特殊性、解除后果的不确定性及解除权时效的复杂性。因此,认真分析保险合同解除与一般合同解除的区别,正确把握保险合同解除的特征,积极探讨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保险合同;合同解除;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2-0295-02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依法或依约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已有效成立的保险合同提前终止其效力的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但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机会性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因为当事人对于合同承保险的控制力不同,存在着十分明显的差异。我国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法》不仅赋予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任意解除权,而且对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进行严格的限制,这种区别对待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特殊规定引发了我们对保险合同解除问题的思考。因此,本文将对我国保险合同解除制度进行理论上的探讨。
一、保险合同解除的特征
(一)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对象来看,保险合同解除的对象是已经成立且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
合同法设立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提前消灭的问题,保险合同的解除亦是提前终止已经有效成立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解除需要同时具备如下两项基本条件。
。如果保险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出现无权代理、双方代理的情形时,则该保险合同无效,即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更无提前终止其效力之说。
。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什么时间发生以及发生后会产生什么法律结果,均为不确定的事件。而且双方当事人的主客观情况会随着时间发生许多的变化,将对保险合同的正常履行产生重要的影响,或许提前终止保险合同的履行对当事人更有利。保险合同一旦履行完毕,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也就不存在保险合同解除的问题,仅仅涉及到合同的终止问题。
(二)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来看,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限制程度因当事人地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根据《保险法》第15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比较宽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任意的,而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却较为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这充分说明了国家对依法成立且有效的合同进行全面的保护,合同的当事人均要遵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而《保险法》第15条却明文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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