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判定及法律适用 【原文出处】科技与法律【作者简介】施汉嵘,原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兵,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正文】一、案情概要1986年,[日本]东陶机器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东陶株式会社)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TOT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卫生陶瓷等。该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后,东陶公司进行了续展注册。2000年6月,国家商标局将“TOTO”商标列入全国重点保护名录。2001年7月25日,河南省龙头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头公司)在郑州市东建材大世界东区510号设立了龙头公司东陶经营部(以下简称东陶经营部),销售卫生洁具。2002年4月26日,龙头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德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了郑州东建材大世界永良洁具经营部(以下简称永良经营部),经营范围为卫生洁具的零售。2002年4月起,东陶经营部、永良经营部未经东陶株式会社许可,在其位于郑州市东建材大世界东区510号的营业场所悬挂巨幅“TOTO”标识及在店铺外墙上使用“TOTO”、“日本东陶”字样,遂引文诉讼。二、裁判要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东陶经营部、永良经营部未经东陶株式会社许可,在营业场所的外墙上悬挂“TOTO”的巨幅标识,作为其营业招牌,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中关于“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作为专卖店、专营店、专修店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的规定,构成了对东陶株式会社“TOT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东陶经营部、永良经营部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法分别由龙头公司、宋德良承担。据此,该院做出判决:一、龙头公司、宋德良立即停止侵犯东陶株式会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龙头公司、宋德良共同赔偿东陶株式会社经济损失80000元;三、龙头公司、宋德良在河南省级报纸上刊登对东陶株式会社的致歉声明;四、驳回东陶株式会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龙头公司、宋德良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龙头公司诉称,东陶经营部于2002年3月歇业,郑州市东建材大世界东区510号的营业场所自2002年4月起已成为永良经营部的经营场所,永良经营部将“日本东陶”和“TOTO”商标标识作为其营业招牌与龙头公司无关,东陶株式会社也无任何经济损失。宋德良诉称,本人在营业场所外墙悬挂“日本东陶”和“TOTO”作为营业招牌,是为了向消费者宣传所经销的“TOTO”产品的广告行为,不构成对“TOTO”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且本人所经销的“TOTO”产品均是从东陶株式会社在中国合法授权的代理商处购买,东陶株式会社是最大的受益人,其并未因此受到损失;国家工商局的通知在《商标法》修改后已经失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东陶株式会社所诉东陶经营部、宋德良未经许可,在其位于郑州东建材市场东区510号的营业场所的招牌上及外墙使用“TOTO”、“日本东陶”字样的行为发生于2002年4月以后,对该行为应依据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对本案事实进行审查、认定。《商标法》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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