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下买方开证义务与违约责任
徐继红
(江西省中医学院,江西南昌 330006)
「摘要] 信用证是适应国际商务交往的需要而形成、发展起来的国际支付工具。尽管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
的使用十分普及,但迄今仍有许多基本的法律问题尚待解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信用证当
事人的义务与违约责任均未作相应的规定,使信用证纠纷的解决面临着困难。本文仅对信用证支
付条件下买方开证义务与违约责任进行分析,以期为信用证实务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 信用证;买方义务;违约责任
【中图分类号] F7526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 一502(20050- 017- 02
买方与卖方之间的销售合同订立了信用证条款时,买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
方就有义务在适当或合理的时间内开立符合销售合同条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
件的信用证。也就是说,如果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信用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
证的种类、时间和方式,那么买方应按合同的规定开立以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因此,如果买方未按时开证即违
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如果买卖合同对信用证的种类、反合同规定,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
时间和方式没有规定,那么买方应依据补充空缺原则按适失,但卖方负有减轻由买方违约而引起的损失的责任。
当条款开立信用证。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必须严格依据信
二、买方开立信用证必须与买卖合同相符
用证条款,否则构成违约。
首先,买方开立信用证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种类,否
一、买方开立信用证必须及时
则,构成违约。这在英国“莫里斯·费斯特公司诉费契尔”
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开立时间的,买方有义务按照一案中得到反映。迪布洛法官认为,在合同要求的是在伦
合同规定的时间开立。但如果合同未规定信用证的开证时敦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场合,买方开立的只是不可撤销
间,则通常要求买方应在合同成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开信用证,而未得到伦敦银行的保兑,合同的规定未得到遵
立。所谓合理时间,《美国统一商法典》1一204 条这样解守。在“W ahbTamari& SonLtdVColprogeca”一案中,合
释: “作出一项行为所需的合理时间应根据该行为的性质、同要求的是保兑信用证,但银行在作出保兑的同时又保留
目的和客观情况确定。”在信用证交易中,由于信用证的开了“有追索权”,两者相互矛盾,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因此,
立是卖方发运货物的前提条件,因此,买方必须在合同规买方构成违约。
定的装运期开始之前给卖方开出信用证。其次,买方开立的信用证的条款必须符合合同规
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定。如果信用证条款与买卖合同不符,卖方可以要求买方
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指示银行修改。若买方拒不对信用证进行修改或双方对
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修改内容未达成共识,则买方行为构成违约。卖方有权根
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据买方违约程度和性质,或解除合同,或请求损害赔偿,
同公约》(以下简称《销售合同公约》)第61条规定:“如果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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