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全面提高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农村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和《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1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和使用农村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位于县城城区以外的乡镇(街道)、居委会、行政村、机关、学校等所有农村供水工程,包括县城管网延伸供水工程。第四条所有供水入户设施由用水户自主管理。以入户计量水表为界,水表末端供水设施为入户设施。第五条农村供水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确保水质与保障水量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青田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负责温溪水厂、中部水厂和西部水厂及其管网延伸工程以及县城水厂管网延伸工程(以下简称“四大供水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青田县水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投公司”)作为全县除四大供水工程外的农村供水县级统管机构。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农村供水安全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农村供水安全负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安全负主体责任;水利局、住建局、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是农村供水运行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行业监管责任;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县水利局:负责牵头抓总,具体负责全县除四大供水工程外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工作;负责日供水规模200吨及以上水源保护范围(区)的划定并在其边界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识或宣传牌。县住建局:负责四大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工作。县卫健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健康影响评价、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和饮水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做好卫生监督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对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发改(物价)局:负责四大供水工程供水水价制定,指导农村供水水价制定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有关规定为农村供水工程提供用地服务,对农村供水工程用地执行相关优惠政策,加强对自然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县林业局:负责饮用水水源涵养林等的保护和管理,加强对林业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区)内的化肥和农药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农业和渔业生产的监督管理,做好防止面源污染的相关工作。县税务局:负责指导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运营税收优惠政策。县国资办:负责指导农村供水工程的产权确认工作。县电力公司:负责指导农村供水工程运营用电保障工作,指导落实供水电价政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负责辖区内除四大供水工程外所有供水工程的产权确认工作。(二)负责辖区内除四大供水工程外乡镇(街道)所在地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站以下供水设施管护、水价制定、水费收缴制度建立、水费计收等工作。(三)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各村委会做好(除四大供水工程及乡镇、街道所在地集中供水工程外)所有农村供水工程的水源地保护、供水站以下供水设施管护、水价制定、水费收缴制度建立、水费计收、相关村规民约制定等工作。(四)负责辖区内四大供水工程和乡镇、街道所在地集中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工作,负责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下水源保护范围(区)的划定并在其边界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识或宣传牌。指导村级组织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村规民约。(五)负责辖区内农村供水工作的防汛抗旱、政策处理及纠纷协调等工作。(六)协助辖区内农村供水工作的组织、宣传、调度及应急供水等工作。各受益村:负责落实本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分管村干部和专管“网格员”;负责本村供水工程(除四大供水工程及乡镇、街道所在地集中供水工程外)的水源地保护、供水站以下供水设施管护、水价制定、水费收缴制度建立、水费计收、相关村规民约制定等工作;负责督促专管“网格员”加强管理、督促用水户按期缴纳水费。城投公司:负责四大供水工程的供水运行管理工作,包括水源地巡查清淤保洁、取水设施管护、管网管护、制水、水厂设施维护、水质检测、应急供水和水费计收等工作。水投公司:负责全县除四大供水工程外农村供水工程的水源地巡查清淤保洁、取水设施管护、源水管网管护、制水、供水站设施维护、水质检测和应急供水等工作。第三章管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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