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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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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篇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与郑志鸿、郑孝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兴民二初字第5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代表人:管卫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翔,该行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瑞宏,该行风险合规部职员。被告:郑志鸿。被告:郑孝瑞。被告:郑传利。被告:陈爱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南宁分行)与被告郑志鸿、郑孝瑞、郑传利、陈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南宁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郑瑞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志鸿、郑孝瑞、郑传利、陈爱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储南宁分行诉称:20XX年1月5日,被告郑志鸿、郑孝瑞、郑传利、陈爱华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承担保证责任。20XX年1月5日,被告郑志鸿与原告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450101113010xxxxxx《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被告在借款合同中主要约定:原告同意向被告郑志鸿发放15万元贷款,贷款用途为购买钢材,贷款利率为年利率%,贷款期限为6个月(自20XX年1月至20XX年7月);被告郑孝瑞承诺按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归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日与还款金额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即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合计161820元;被告郑传利、陈爱华、郑志鸿作为联保成员对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被告郑志鸿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如被告郑志鸿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时,原告有权停止本协议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同时要求被告郑志鸿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20XX年1月5日,原告即依约向被告郑志鸿发放了15万元的小额贷款。然而被告郑孝瑞没有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信贷分期还款计划表》的计划按期足额归还,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郑志鸿仍拒不还贷。原告认为,《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依约全面地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已依约向被告郑志鸿发放了贷款,依约享有按期收回借款本息的合同权利。而被告郑志鸿借款期限届满至今仍拒不归还拖欠的借款本息,显属无诚信的违约行为,原告有权依法依约要求被告郑志鸿继续履行归还借款本息的合同义务,承担支付罚息的违约责任。被告郑孝瑞、郑传利、陈爱华依约应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郑志鸿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50000元,利息和罚息元,合计元(利息、罚息仅计至20XX年8月21日止,往后利息、罚息顺延另计);2、被告郑传利、陈爱华对被告郑志鸿的上述还款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郑孝瑞对被告郑志鸿的上述还款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以上被告共同负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证明20XX年1月5日,被告郑传利、陈爱华、郑孝瑞、郑志鸿自愿成立联保小组,联保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15万元贷款额度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证明20XX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郑志鸿签订了一份贷款金额为15万元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证明原告已于20XX年1月5日向被告郑志鸿发放了15万元小额贷款; 4、《身份证》及《结婚证》,证明被告皆具有签约的民事行为能力,郑传利与陈爱华为合法夫妻。被告郑志鸿、郑孝瑞、郑传利、陈爱华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郑志鸿、郑孝瑞、郑传利、陈爱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邮储南宁分行所提供证据均系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之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郑传利与陈爱华是夫妻。 20XX年1月5日,原告邮储南宁分行作为贷款人(甲方)与被告郑志鸿、郑孝瑞、郑传利作为联保小组成员(乙方)及陈爱华作为配偶签订了一份编号为 450101213012xxxxxx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乙方成员共3人自愿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成立联保小组,推选郑传利为联保小组牵头人,联保小组牵头人作为小组联系人,负责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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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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