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合同一式两份篇一:兼业保险代理合同样本保险代理合同(兼业) 甲方: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机构负责人: 地址: 乙方: 单位负责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一、代理权限范围甲方授权乙方就第三条约定的代理险种在以下权限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1、以甲方保险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保险展业宣传及咨询服务,协助指导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2、根据甲方保险费收费通知单代收保险费; 3、甲方根据业务需要书面授予乙方的其他代理权限。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上述代理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再授权或委托第三方从事上述代理事宜。二、代理地域范围乙方只能在区域内的乙方主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三、代理险种乙方以其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所核定的代理险种为限,代理甲方以下险种:1、 2、 3、 4、甲方书面委托代理的其它保险险种。四、代理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一方希望续约的,可于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乙方《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续签本协议。五、保险费管理 1、如果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未实行见费出单的,保险业务的保险费管理按以下约定执行: 1)乙方应严格按甲方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代为收取保险费; 2)乙方设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帐户,该帐户除代收保险费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乙方须每月 4)在乙方代收的保险费达到或超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划缴代收的保险费; 5)乙方需严格按《保险法》及《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记载代收保费的明细; 6)乙方不得挪用代收的保险费,亦不得坐扣保险代理手续费。 2、如果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实行见费出单的,保险业务的保险费管理按以下约定执行: 1)双方操作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监管局下发的《**》的相关规定; 2)投保人以划卡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的,乙方指导投保人将保险费直接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3)投保人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的,乙方在收取保险费后,应立即通过刷卡方式将等额保险费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4)投保人以支票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的,乙方应立即将支票转交甲方,或要求投保人直接将支票交付甲方; 5)无论客户以何种方式付费,甲方均在确认收费成功后,方根据收费成功信息签发保险单。保险责任于保险单签发后生效。 6)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给客户或甲方造成损失,或使得甲方遭受主管部门处罚的,乙方应赔偿客户或甲方损失,甲方有权终止代理关系。六、代理手续费 1、甲方在乙方每月划缴的保险费实际到帐后,根据实收保费(实收保费=乙方当月划缴保费-甲方当月支出的退保保费)按下列标准计算乙方的手续费: 1)险% 2)险% 3)险% 4)险% 2、甲方于每月日前核定代理手续费,通知乙方当期代理费的金额; 3、甲方于收到乙方开具的与代理费等额中介发票后,每月日以转帐方式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本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成乙方整改; 2、甲方有权调整代理业务的承保条件及管理办法; 3、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须的保险条款、费率、实务手续说明、管理规定及单证; 4、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支付乙方手续费; 5、甲方应乙方要求,依乙方提供的资料,就乙方的兼业代理人资格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依法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乙方有权就其开展的保险代理业务收取本合同规定的手续费; 3、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应以甲方名义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乙方从事保险代理活动,应维护甲方信誉,不得损害甲方利益; 4、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费率及有关管理规定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擅自更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投保人就保险有关事项做出甲方提供标准保险产品以外的承诺; 5、乙方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有义务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知道的保险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尤其是保险条款的免除责任,应如实、详尽地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 6、乙方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有义务将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反映的实际情况,及其所掌握的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实、全面地告知甲方,同时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7、对于乙方代理的客户,乙方应协助甲方对符合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的投保人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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