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书出租资产名称:出租单位名称:承租单位名称:合同签订日期: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联系电话: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公平、公正、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就国有资产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标的及使用用途1、合同标的:甲方将位于,含层,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2、乙方对合同标的物已进行了实地了解,同意依照本合同规定的条款租用该资产。乙方承租本合同标的物的用途为。第二条租赁期限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免租期个月(以房屋移交单为准,没有移交单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第三条有关租金缴纳的规定1、租金标准:第1年为免租期,第2至3年租金按拍租成交价收取当年租金,此后租金每3年递增5%(第4至6年租金均在第3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第7至9年租金均在第6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第10至12年租金均在第9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即:第2年、第3年租金均为:元;第4年、第5年、第6年租金均为:元;第7年、第8年、第9年租金均为:元;第10年、第11年、第12年租金均为:元。2、租金收取:甲方负责收取租金。3、租金缴交时间:第1年为免租期,第二年租金签订合同时收取,以后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到期前个月收取,按年支付,即每年月日前收取下一年的租金。第四条有关履约保证金、水、电、气等费用的规定1、履约保证金: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限内不计利息。2、合同履行完毕,在乙方无违约情形下,按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凭证原件在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3、水、电、气等费用计收办法:租赁期内的水、电、气等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乙方向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统一支付。第五条物业管理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由乙方负责。如果出现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房屋结构等出现安全隐患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并向甲方承担相应责任。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在合同有效期间,监督和考核乙方对使用的标的物的维修、管养情况;对乙方经营过程中安全生产进行监督。2、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3、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乙方,房屋进行交付时,以现状交付为准(包括房屋主体验收、消防验收、水电情况等均以交付现状为准,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乙方认可甲方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能够满足乙方的使用要求,若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乙方自行解决上述相关房屋问题)。4、有权对合同标的物进行定期检查。租赁有效期内屋面漏水、房屋裂缝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负责维修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以保障标的物安全和正常使用;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坏和损失,甲方不负有修缮和赔偿的义务。5、凡是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回房屋的,屋内外属乙方的所有物在规定时间乙方仍不处理的,甲方有权独自处理,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6、若乙方逾期缴纳租金,甲方有权对该标的物作停水停电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取得合同标的物的使用权。2、依据本合同按时交付租金及一切与经营有关的费用,如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3、合同有效期间,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考核和管理。4、合同有效期间,一切维修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即在合同标的物使用期间,标的物范围内的房屋、道路、停车场、管线、绿化、照明等设施的维修管养及费用由乙方负责,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同时,有关治安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由乙方自行负责。5、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标的物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合同标的物毁损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如需对合同标的物进行装修,其装修设计方案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取得许可,方可实施;装修因改造需改变房屋结构,需提交申请报告及改造方案,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有关房屋装修和所需的报批、报审、报建、报装水电气等工作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乙方改造、装修的任何费用;合同期满,乙方应保持合同标的物完好,租赁房屋内不可移动的固定装修、设施等不得拆除。6、乙方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严格安全防护措施进行装修施工,并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7、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做好治安、消防防范工作;禁止私自乱拉电线,严禁存放任何易燃、易爆违禁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8、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必须守法经营,不得利用合同标的物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认真做好消防、安全、计划生育等工作,并自行负责有关治安、消防等的办证事宜和有关费用。9、禁止乙方私自占用或妨碍他人使用公共设施及公共场地,禁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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