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制度1、,维护现场签证的严肃性,明确各级签证经办人员的职责,便于办理工程结算及决算,保障参建各方的利益,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并结合鲁能集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现场签证可视为补充协议,具有与协议书同等的解释权,是合同结算的重要依据。,明确和规范现场签证的内容、范围以及现场签证人员的资格、责任和权限及签发的程序。,追究现场签证人员的责任并给予处罚。,否则视为承包人主动放弃,建设单位将不再给予现场签证及调整现场签证的内容。2、(以下简称“现场签证”)是指:施工过程中出现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不符的事件时,针对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包含,而施工过程中确须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不包括设计变更的内容)。 本办法所称现场签证的适用范围。通常情况下,只对以下内容进行现场签证:,如:特殊工程中采取的,依施工承包商经验无法预见的特殊施工措施所引起的工程量增减。。。(预算)中不包括或不能确切定量(指图纸中只定性说明而需根据现场实际进行核定工程量的部分)但施工过程中确实发生的工程量。3、,对必须出现的现场签证实行“分级控制,限额签证”管理原则。,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要明确各自“授权代表”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施工承包商。更换“授权代表”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建设单位或(和)监理公司应书面通知施工承包商。只有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授权人签发的现场签证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监理公司和施工承包商三方签字并盖公章,及时报送建设单位审核部门进行复核。:。如: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不完善或图纸错误,对需要变更的工作内容按设计变更程序办理,不进行现场签证。,施工承包商应在施工前及时提出,如未发现提出而引起返工修改,不予签证。、施工规范、安全规程、文明施工要求发生的施工措施费,以及施工承包商依据施工经验可以预见的有关措施费不予签证。,并在招标时予以确认的,不进行现场签证。。。。,建设单位要另行委托,单独支付,不得以现场签证的形式在工程中进行处理。(工作)联系单是建设单位或监理公司对施工承包商提出的某一请求的批复或针对某一事件做出的通知和指示,不能作为判定签证的证据和结算的依据,引起费用增减的必须按上述现场签证的判定标准进行判定并处理。。施工过程中一旦即将发生合同外的内容,施工承包商应及时提出申请(附费用估算)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施工承包商、监理公司、建设单位共同进行现场确认,并在实际发生现场计量处理完成以后48小时内办理完签证手续。在不能停止施工等待办理签证的特殊情况下,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授权代表同意后,方可进行事后补签。、窝工,并施工承包商提出工程价款索赔的,施工承包商应在提出现场签证要求时,明确停工、窝工的原因、时间、涉及的人员和费用计算办法。自停工、窝工事件发生之日起5天内,承包商未提出现场签证的,视为该事件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所发现的工程量核减项目要及时通知施工承包商进行签证,施工承包商无故拖延或拒绝签证时,其它三方签证有效,并根据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如:特殊工程中采取的),依施工承包商经验无法预见的特殊施工措施,以及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拆除与处理,施工承包商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报告,在经设计单位、监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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