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借款合同篇一:民间借贷合法性的法律依据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生效,但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合法的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借贷双方直接借贷(一般是个人之间的)、通过中间人如通过担保公司借贷、典当等。 2、《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条文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反之,当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者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有息借贷的禁区,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和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又作出了有效的限制,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 4、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颁布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再次明确“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该司法解释仅限定了以下四种无效情形:(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因此,在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上,不应过于严格,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即可认定有效。 5、《合同法》第96条、第210条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从《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借款合同既不同于传统民法中的借贷合同又不同于原《经济合同法》中规定的借款合同。我国《合同法》中未规定借贷合同仅规定了借款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实际上是以货币为标的的借贷合同,因此,借款合同并非等同于传统民法中的借贷合同,而只是指以借贷货币为内容的消费借贷合同。电子合同的合法性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电子合同是法律认可的书面合同形式之一。*****贷采取用户上点击确认的方式签署电子合同。点击确认后的电子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其有效性也被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所接受。平台收取服务费的合法性《合同法》第23章专门对“居间合同”作出规定,其第424条明确定义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人人贷平台是合法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致力于为民间借贷业务提供优质高效的撮合服务,以促成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关系,然后收取相关报酬。此种居间服务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篇二:关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关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至第125条的规定,借贷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两种,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生活性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1991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内的利率肯定受法律保护。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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