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社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有序的生活环境,促进环境卫生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社区居民区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也有遵章守法、维护和改善居民区卫生的义务。公民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居民区卫生管理要求 第四条 居民区街巷、楼栋、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无乱搭乱建、乱写乱画,无污水、污物,无随地便尿,无违章种植,无饲养家禽家畜,无违章养犬。 第五条 居民区道路应路面平整,无坑洼,无积水,无积存垃圾;道路两侧无杂草、杂物,沟渠畅通。 第六条 居民区商店门前应保持整洁,不得存放货物及店外经营;经批准临时设置的销售网点应配备密闭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做到摊收地净;饮食店有下水设施,无污水溢流。第七条 居民要自觉遵守规定,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按期缴纳卫生管理有偿服务费用。 第八条 居民区内无卫生死角,实行 “一天一扫,全天保洁”制度;楼道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地面无积尘、垃圾;楼顶整洁无杂物。 第九条 居民区内花坛、绿化带、草坪要造形优美,修剪整齐,无缺株、杂草和杂物,树木管理良好。 第十条 开展除 “四害”活动,无“四害”滋生地,“四害”密度应当达到国家标准。 第三章 居民区卫生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居民区卫生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十二条 社区职责: (一)具体组织并负责居民区卫生的日常管理; (二)制定居民区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健全居民区清扫保洁队伍,落实卫生责任制、门前“五包”和门内达标制度; (三)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区和单位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每月组织开展一次街、巷、楼幢检查评比活动 ; (五) 在居民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 活 动,提高居民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三条 居民区清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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