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买卖合同篇一:沥青购销合同沥青购销合同供方:签订地点:陕西省需方:签订时间20XX年9月26日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二、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技术质量指标,以克炼厂家合格证指标为准(GB/T15180-20XX标准)。三、交(提)货地点及方式:需方指定苏米图境内拌合站,指定后不得随意改变,如有变动请在装车告知供方。沥青到达指定拌合站后需方及时组织人员卸货,所需费用由需方负责。四、验收标准:沥青到达指定地点24小时内对沥青的数量、质量进行验收。如出现异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有资格的技术部门进行检测。五、结算方式:现金结算六、违约责任:双方应履行本合同条款,如合同订立后其中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则违约方向对方偿付为履行部分所值货款的5%作为违约金。七、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协商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约地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八、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九、其他约定事项:货物到达指定卸货地点,供方不负责一切费用(包括装卸费、过磅费等)。篇二: 买卖合同合同编号:SBR-20XX0608签约地点:乌鲁木齐市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供应中国石油克拉玛依石化分公司“昆仑”牌AH-70#A级重交通道路石油沥青等相关事宜,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供货性质、数量、供货时间第二条单价沥青单价=①沥青出厂价+②运费+③乙方服务费。其中:①沥青出厂价5235元/吨。②运费,运费=运价×里程。运价执行元/吨·公里。里程以实际公路运输里程为准。③乙方服务费:50元/吨。第三条质量标准、验收方法依照交通部道路石油沥青JTGF40-20XX规范执行。沥青到货时,随车附带出厂合格证与对应的完好铅封,缺一不可。由甲方在沥青交付时对质量进行检测验收。合格甲方卸货。否则应拒绝卸车,并及时通知乙方。无论任何情况下,甲方卸车即视为认可乙方所供应该车沥青的质量。甲方检测验收的时限为货到之日起12小时内。如果检测结果合格,甲方应当在货到之日起36小时内卸完沥青,否则,自货到之时后36小时起,甲方按照每车每24小时1000元的标准应向乙方支付押车费。不足12小时的按照每车500元计算,超过12小时不足24小时的按照每车1000元计算。对于甲方提出的沥青质量异议,乙方接到通知后,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甲方共同完成:①现场封存车辆→②取样→③送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进行检验→④检验结果确认的全过程工作。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载明的检验结果作为沥青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最终依据。如果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甲方负担因沥青检测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检测费、差旅费、押车费等。如果检测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则由乙方承担,乙方并负责退货及处理其后的一切事宜,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沥青数量以甲方实际收到的数量为准,即,以乙﹑丙双方书面确认的、业经实践证明能够提供客观、公正计量服务的计算机构或计量衡重点出具的衡量计量单上载明的沥青实收净重为准。第四条包装、运输方式、费用负担及供货保证包装为散装。全部采用沥青专用保温罐车(汽车)通过公路运输的方式运输。运输组织由乙方负责。运费由甲方承担,已含在沥青单价中。除非有免责事由(如道路阻断﹑封闭﹑交通管制﹑运输途中车辆出现无法继续行驶的故障等),乙方保证所供应沥青按照甲方指定日期到达。第五条交付地、收货人交付地:巴里坤县奎苏镇北二十公里收货人:西安水建大柳沟水库项目部第六条付款方式及结算 1、付款方式,先款后货 2、甲方预付定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3、结算,结算时沥青数量以甲方实际签收量为准,结算时货款多退少补,乙方并向甲方提供合法的货款发票和运费发票。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变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权利、义务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情形/应当承担的责任: 供货时间、供货数量、供货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甲方停工或无法按计划正常冬储沥青的/赔偿因此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20%。没有按照约定处理甲方提出的质量异议的/视为质量不合格; 2、甲方违约情形/应当承担的责任; 不(拒绝、拖延、推诿)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款或支付押车费等应当支付的款项的/承担应当付款总额的20%违约金。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检测验收/视为质量不合格不按照约定配合乙方处理所提出的质量异议的/视为质量不合格 3、其他; 除上述本条1、2款列举的情形外,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部分的20%的违约金。违约一方还应承担对方主张权利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第九条争议解决办法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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