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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风险及防范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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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风险及防范探讨马玉军签阅并要求各级领导传阅、业务部室学习、完善。土地抵押,普遍认为是较优质的反担保措施,具有不可移动、不可隐藏、寿命长久、相对保值等特点。但实践中操作不当或判断失误,会成为新的风险源或陷阱。主要风险表现:抵押权被悬空风险。净地抵押,开发商以无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即尚未开发的净地)作抵押取得担保支持,用于该地块上的房产开发,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土地价值转移到房产价值中,土地无法变现,更不能优先受偿。非净地抵押,有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取得担保支持,该地块房产分为已开发完成(尚未取得房产证)和正在开发建设(即在建工程),土地价值仍会转移到房产价值中,最终使抵押权悬空。土地被无偿收回。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或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迟延的除外。可能面临最高被无偿收回导致抵押物悬空的风险。土地位置风险。抵押土地地理位置越优越,变现价值越高,变现能力越强,处置抵押物还款容易可行。地理位置偏僻,或用荒山、荒沟、荒丘等土地使用权抵押,虽合规合法,但变现难度大,追偿难度增加。另,整块土地划分成若干小块抵押,其风险因土地地理位置在未来规划设计中用途不一样而不同:如果已抵押土地在开发后为绿地、道路等公用设施用地,则可能造成土地开发中规划设计带来的风险;如果土地位置比较靠里,没有道路或必须借道别的地块才能通行,如果别的地块主人不同意,无法通行,只能飞出去,即飞地,难以处置变现,成为死地。土地评估风险。主要是对用于抵押的土地在价值评估过程中由于大幅偏离市场公允价格从而给担保带来的风险。部分评估机构为了收费,作不实估价报告,致使评估失真;或为多收费,故意高估地价、以贷款金额倒估地价,使土地抵押贷款从一开始就存在抵押值不足的信贷担保风险。土地性质风险。主要是在未了解土地性质的前提上而将其作为担保抵押物而导致的风险。实际工作中,可能面临的多为划拨土地抵押时因出让土地性质不同而形成的风险。《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划拨土地实现抵押权,必须承担因先缴纳巨额土地出让金及支付金额不菲的过户费而带来的土地价值大幅缩水的风险。土地开发的其他风险。作为抵押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随着房屋的建成而转移到房价中,开发商通过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售房屋后,才能将获得的收入偿还贷款。取得预售资格,需要抵押权人书面同意预售,才能办理预售房许可证。抵押权人同意办理预售后,若开发商没有将预售款用于偿还贷款,则担保公司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建设工程价款、房屋预售和消费者购房优先权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明确,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同时,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消费者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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