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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推出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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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11 8:48:45  来源:盐城晚报  浏览次数:2102
 
    昨天,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了《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原则同意暂行办法,并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对文件进一步完善后抓紧出台,通过广泛的宣传,赢得广大市民的理解与支持,推动旧城改造和新城市建设。
市、县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
根据暂行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城乡建设局为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发改委、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房屋征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结果;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开展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户存储征收补偿费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实施房屋征收评估;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或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6种情形可作出征收决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6种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以下行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土地用途;房屋分户、交易、租赁、房屋析产和在房屋上设定担保物权;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后者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对征求意见情况和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应组织听证会,并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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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