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法! "#$%$&’(%) *(+
我国对外资银行的法律监管及构想
#洪霞芳陈玉英
!摘要" 中国入世后,外资银行的进入给我国带来一些前所未有的冲击,不仅对国内银行业是一次考验,同时对于我国有关外
资银行的法律监管也带来更深层次的思考,以致于我国制定《外资银行法》迫在眉睫。虽然我国已有一些相关的法律
法规,但是对于外资银行的法律监管还应在某些方面加以细化,以切实解决相关问题。
!关键词" 外资银行;法律监管;现状;构想
!中图分类号" #$%&’(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 + ,*-. /-**( 0*1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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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洪霞芳,南昌大学法学院-**, 级硕士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江西南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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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英,南昌工程学院理学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数量经济学。江西南昌%%**-2
一、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监管法律的系统性和完善性不完备。我总体上有了较为
明显的提高,监管法规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然而,通过内在分析则不难发现,我国现行外资
银行的监管条规已面临严重的滞后性、不协调性,法律效力低下,稳定性也较差,而且容易
滋生新的金融风险,极易导致监管的法律真空,最终有可能影响我国经济和金融健康发
展。虽然我国也制定了一些法规,但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次的基本法,所以迫切需要出台一
部统一的《外资银行法》对外资银行进行全面管理。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和金融十分发达
的欧美国家,基本上都形成了对外资银行全面监管的法律体系,如美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
《》《》《
法律有&21$ 年的国际银行法、&22& 年的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法案、&22& 年的窄案
》《》
法、&22. 年的州际银行法,&22( 年全面修改管理外国银行联邦分行和代理机构的现行
法规。而且,跨国银行的业务和风险都有其独特的内容,风险一旦爆发,其影响范围将是十
分广阔的,而不仅限于一个国家境内。于是,在十国集团为核心的中央银行行长于&21, 年
《
- 月成立了银行监管实施委员会,该委员会于&21, 年 2 月发表了对国外银行机构监管的
原则》,简称《巴赛尔协议》,后又几经修订。
-’外资银行享受过高或过低的国民待遇。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政策,一部分属于
超国民待遇,一部分属于低国民待遇。前者表现为:/& 0税负水平较低。在财政税收上,综合
各种优惠,外资银行的实际所得税率平均仅有&&3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资银行与合资银行
适用&,3 的所得税税率。营业税率均为$3 ,但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地区设立的外资银
行可享受的所得税率为&,3 。而我国的中资银行的普遍税率都在%%3 。/- 0 监管程度偏于
宽松。后者表现为:/& 0 业务范围受限制。/- 0 地域范围限制。在人民币业务经营上,外资银
行又受到了许多限制。如较长时间内只在极少数地区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并且
在允许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对客户的限制和经营规模的限制又十分严格。这种政策有
值得改进的地方。一方面,它造成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较大的税负差距,使中资银行处于十
分不利的竞争地位;另一方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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