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第1 期 N O 1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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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信过程中隐私保护立法探析
金雪军,刘璐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浙江杭州 310027)
!摘要〕征信过程是信息透明化过程,在减少借货双方信息不对称的过租中,如何保障资款申请者的隐
私不受俊犯,是所有建立了征信体系的国家长期探索的问题。许多国家运用法律来解决这一矛
质,我国没有专门的隐私保护立法,这必将ra碍我国征信体系的发展,为此我国征信过程中对
隐私保护立法十分必要。
〔关健词} 征信; 隐私保护; 立法
[中国分类号] DF6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6 一5024(2004)01 一0012 一02
一、征信过程对隐私保护立法的必要性机构(私营征信局和公共信用登记系统)业务活动的限制。从
长远看,隐私保护法的制订有利于征信业良好发展。
根据美国《隐私权法》对隐私的描述,所谓隐私,就是个
1 .欧洲经验
人希望不被泄露的信息,此处信息的范围包括事实、图像、以
欧洲是国家立法保护隐私的首创地,现在所有的欧洲国
及毁谤的观点。个体所具备的信息不全是隐私,对于一个个
家都有颇为广泛的隐私保护或信息保护法规随着欧盟951
体所具备信息的某部分公开,有利于信息透明能尽可能降
46文件,即“数据保护指南”于1998年10月5日生效,隐私保护
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效率损失和资源浪费。征信过程是一
法规变得更加有力了纵观欧盟各国隐私保护法律,除个别国
个信息透明化、减少贷款者和贷款申请者信息不对称、合理
家外,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大都对以下方面作了规定:
控制贷款风险的过程。但在征信过程中,对于隐私权的维护
( 1)给予每个贷款申请人获得自身信息数据和更正错误信
如果不加以立法确定,那么可能就会被一些不法分子,或者
息的权利。
带有恶意目的的人利用,打着征信的名义探取他人隐私、商
接受过错误信息的所有贷款人。
业机密,从而造成市场混乱,引发众多民事纠纷。所以在征信
( 2)征信局需要获得执业许可。在丹麦,至1999年,己有20
过程中,个人隐私必须加以立法保护。
家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资格;而芬兰的法律却只准许一家征信
首先,合理征收、使用信息,又不侵犯个人隐私、商业机
局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运营
密,这个度如何把握,需要法律界定。
( 3)在登记和公布企业和个人财务状况评价数据的时限上
其次,每个个体对于自身可公开信息范围的接受程度不
作出规定如丹麦,其规定时限不超过5年
同,法律的设定可利于消除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分歧。
( 4)征信局披露信息内容的规定隐私保护法中一般对于
第三,如果没有法律界定,征信机构将会随着竟争的加
征信局可披露的信息作出规定。如芬兰这家法律唯一准许的
剧而加大对于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的非法收集、传播以求获
征信局只限干报告负面信息,丹麦的征信机构也是如此。
利,。而对于贷款申
( 规定个人数据的处理和使用是否必须征得相关人书面
请者的权益侵犯将导致更多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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