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罐区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和范围为了加强仓库、罐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职工和公司财产免受事故的危害,保证生产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罐区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监督考核等工作。、防火检查及消防灭火等工作。、罐区所属单位负责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日常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预案的编制演练等工作。3管理流程仓库、罐区安全管理流程图如下:“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罐区主要负责人当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罐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罐区应当全面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作业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做好防火、防盗、防洪(汛)、防雷等工作。、罐区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规定,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安全工作。、罐区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危险化学品及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和验收。储罐区的设计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应有完善的安全措施。、库区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根据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限额。、易燃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能自燃的物品、易燃品的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当有专人定时测温。《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按作业规程进行处理。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库。、罐区,不准进行分装、试验、封焊、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进行此类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作业票证管理制度,办理相关票证,在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备好充足的消防器材后方能作业。作业结束后,须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罐区不准设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易燃材料搭建隔层,在库房、罐区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易燃物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罐区应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配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障消防供水管线畅通;装设消防通讯、报警设施。消防器材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寒冷季节应对消防设施采取防冻措施。、温度、压力应有精确计量仪器。,设有安全阀、阻火器、水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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