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使本单位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章包括单位行政公章(含电子公章)、科室及下属各单位行政公章和业务印章、单位法人代表印鉴等。第三条单位行政公章(含电子公章)、单位法人代表印鉴由局机关办公室统一管理。第二章 公章的制发第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公章。第五条单位行政公章由局办公室依据市政府办下发的相关文件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公章制发机构刻制;电子公章由市委机要局根据我单位提供的公章印样内网制发;科室及下属各单位行政公章和业务印章由科室及下属单位依据市政府办下发的相关文件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公章制发机构刻制;单位法人代表印鉴由局办公室依据当年年检通过的机构代码证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公章制发机构刻制。第六条公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到局办公室留样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公章的管理第七条公章管理实行专人专管。单位行政公章(含电子公章)和单位法人代表印鉴由局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科室及下属单位行政公章和业务印章由科室及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公章保管员因事不在岗或请假,由科室及下属单位负责人指定临时管理员管理公章。第八条公章管理遵循“谁使用谁保管”原则。单位行政公章(含电子公章)的保管及使用地点在局办公室,单位法人代表印鉴的保管及使用地点在局财务室,科室及下属各单位行政公章和业务印章的保管及使用地点从其内部规定。第九条一般情况下,公章不得带出保管地点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带出保管地点使用公章,半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一天以内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两天及以上的报请局长批准。公章外出使用应实行专人专管。第十条公章管理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建立台账,防止滥用和丢失。因管理不善造成重要公章遗失的,应迅速向公章制发部门(即公安机关指定的公章制发机构)报失和申请补发,并在本地的主要党政报刊上刊发遗失公告。第十一条 公章不使用时,应锁于保险柜内。第四章 公章的使用第十二条以本单位名义制发的公文,必须经科室或下属单位拟核稿、局长或分管局领导签发环节完成后,再加盖公章。第十三条以本单位为主制发的联合公文,必须经科室或下属单位拟核稿、送相关部门会签、联发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等环节完成后,再加盖公章。第十四条以本单位为联发单位的联合公文,必须经科室或下属单位核稿、局长或分管局领导签发环节完成后,再加盖公章。第十五条担保类证明必须经局长审批同意后盖章;个人工资、计划生育和户口迁移类证明需由局人事科出具意见后盖章。第十六条上报的统计报表、答复件、报告等需加盖公章的,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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