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投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通过投资、收购等形式,形成的持有其它公司股权形式的资产,该资产原则上应以长期持有为 目的。 第三条 对外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过程的管理和投资后的股权管理。投资过程包括策划、谈判、签约以及实施。投资后的股权管理包括参与子公司治理和日常管理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可以对总经理予以授权,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初步意见。 第七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同时,作为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的下设工作机构,参与研究、制订公司投资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分析、论证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投资、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与资产管理相关的报批;协助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进行管理。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进行财务核算与报告,指导子公司财务管理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业绩考核与薪酬委员会及其所领导的审计机构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权限及决策管理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权限: (一) 公司股东大会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宏观调控及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决定公司一切投资及其处置事项。 (二) 董事会可以在不超过公司净资产 20%(以上一年度末或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资产负债表为准)的金额范围内决策进行合乎现行法规的单笔对外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在总经理办公会形成一致意见后,报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初审。 第十三条 初审通过后,投资管理部负责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制定投资预算,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上报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 第十四条 对于单笔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应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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