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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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计管理
第一节选址
第二节总平面布置
第三节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极限
第四节厂房和仓库的防火间距
第五节厂房和仓库的安全疏散
第六节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第七节生产装置防火间距
第八节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第九节消防车道
第十节建筑构造
第十一节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第十二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第三章生产管理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二节电解工序
第三节整流工序
第四节氢气输送及处理工序
第五节氯气干燥、液化及充装工序
第六节液氯使用的安全要求
第七节盐酸工序
第四章设备管理
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第二节建筑防雷
第三节管线布置
第四节电气安全
第五节防静电
第六节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
第七节起重设备
第八节厂内车辆
第九节强检设施
第十节场地排水
第五章作业安全
第一节电气作业
第二节拆除作业
第三节动火作业
第四节受限空间作业
第五节高处作业
第六节起重吊装作业
第七节动土作业
第八节盲板抽堵作业
第九节设备检修作业
第十节断路作业
第十一节危险化学品装卸和运输作业
第六章职业危害和健康监护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一节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三节教育培训
第四节安全投入
第五节日常管理
第六节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氯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规范氯碱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程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氯碱生产企业。本规范主要涵盖盐水、电解、氯氢输送、盐酸生产、液氯的生产、储存和使用,以及主要的公用工程。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氯碱生产、储存项目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获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后方可设计、施工建设和投入生产,现有氯碱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
第四条氯碱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自动化、信息化水平,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
第五条氯碱企业应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氯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七条氯碱企业应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八条氯碱企业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氯碱企业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提高防治职业病水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第十条氯碱企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
第一节选址
第十一条氯碱企业厂址选择应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交通方便、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方案。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氯碱生产装置。
第十三条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厂址必须考虑当地风向等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
第十四条厂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飓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避免建在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采矿陷落区界线、重要的供水水源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等地段和地区。
第十五条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者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第十六条氯碱企业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边界距离至居民区边界的最小距离应符合《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1—2000)的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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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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