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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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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根据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登记的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前款规定的未开业是指自设立之日起未开展过生产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是指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对外没有债权债务。国有独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坚持依法合理、便捷高效、企业自治、风险可控的原则,既方便企业退出市场,又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简易注销登记不免除股东、投资人等依照民商事法律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第四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一)依法被吊销、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二)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的;(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被立案查处的;(四)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组织清算的;(五)企业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六)登记机关认为不应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企业已在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备案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申请注销登记,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本办法办理注销登记。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登记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七条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前,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限为15天,注销公告应当对其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情况予以说明。注销公告期限届满,企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第八条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对简易注销有异议,认为企业不属于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应当向企业提出,也可以同时通过《全机关提出。企业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告知相关异议情况,未及时告知而导致利害关系人利益受损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登记机关收到利害关系人的异议后,应当及时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登记机关对异议情况只作形式审查,其真实性由异议提出人负责。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三)全体股东签署的解散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四)全体股东签署的无债权债务等声明及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书;(五)注销公告;(六)营业执照正副本;(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注销前应当报经批准的文件。第十条合伙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三)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决定书;(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无债权债务等声明及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书;(五)注销公告;(六)营业执照正副本;(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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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