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读后感佛教界禅师提出参禅有三种种境界:未参禅时,见山是山山,见水是水;参禅有所感悟悟时,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是水;至参禅彻悟时,见山只只是山,见水只是水,这就是是参禅的最高境界。它的哲理理意味在于,认识事物的表象象是很容易的,但要真正把握握其内在本质,也即精髓,不不下一番苦功实难达到。然而而,如能达到这种最高境界,,便无往而不胜。孟德斯鸠就就是这样一个努力探寻法律最最高境界的人。翻开《论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孟德斯斯鸠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级革命前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代表,又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名的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论法法的精神》一书,虽囿于时代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限性,但在资产阶级的法学著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资产阶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这这部著作,对于十八世纪欧美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论基础。孟德斯鸠把自己的的代表著作称之为《论法的精精神》,其含义是什么呢?他他回答说:“法律应该和国家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精神’。”孟德斯鸠认为,,只有从上述法的精神中才能能解决自然法与人为法之间的的关系,才能进行各种法律分分类。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他他列举了不同历史时代、不同同民族、不同社会政治制度的的历史事实和法律文献,论证证某一类型法律制度产生的共共同原因。同时,他不仅停留留在寻找某些共同原因这一层层次上,而且还试图建立某些些原则。他说:“我建立了一一些原则。我看见了:个别的的情况是服从这些原则的,仿仿佛是由原则引伸而出的;所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由这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每一个个个别法律都和另一个法律联联系着,或是依赖于一个更具具有一般性的法律。”从寻寻找某些共同原因到建立某些些原则,在孟德斯鸠法律思想想发展中是一个不同的阶段。。从他的思想动机和目的来看看,所谓建立的某些原则,就就是指的一种理性的法则,这这种法则能主宰一切,支配一一切。凡是根据这些理想法律律原则所建立的社会制度和国国家,就是正义的;反之,就就是不正义的。他强调“我并并没有把政治的法律和民事的的法律分开,因为我讨论的不不是法律,而是法的精神,而而且这个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关系之中”,并断言法律是代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分居民的利益服务。由此可可见,孟德斯鸠与其以前的法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方面所起的重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