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营业名称权制度的不足
及完善
口魏小军
摘要当前,我国的营业名称权制度存在权利性质界定不清、客体限制过于苛严、效力规定模栩以及驰名营业名称规范缺失
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法律实践中纠纷增多及其解决难度加大,同时损害了营业名称经济功能的正常发挥要
完善我国的营业名称权制度,还需结合我国社会经济条件,针汁上述问题,逐一寻求对策。
关铃词营业名称权制度立法不足完善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一一一
作者简介魏小军,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律系教师民商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法经济学。浙江杭州
营业名称权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的完善对保护产权和维
护市场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的营业名称权制度是在年通过的《民法通则》
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多年间,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现存的营业名称
权制度已经暴露出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当前立法中的营业名称权制度展开探
讨,挖掘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求相应对策,以期有助于相关立法的完善。
一、营业名称权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现状
要研究我国当前营业名称权制度的弊端并探求完善途径,需先理清它的含义,并对其
在我国立法中的现状作一简要梳理。
一营业名称权制度的含义
营业一词有多种含义。一般而言,名词意义上的营业即为营利事业的简称也就是自
然人或法人为获取利润而兴办的其有一定时间持续性的常设业务。营利性事业的设立形
式有多种,既可能是一个人单独设立,也可能是多个人共同设立既可能一经设立就具备
了独立人格,也可能是仅作为投资人的分支或延伸的业务部门,在人格上仍依附于其设立
者。但无论哪一种形式,设立人都需要为自己的营业命名,以便于在对外参加商业活动时
能相互区别。营利事业以之进行的这种名义就是营业名称。它对外代表着营业,作为营业
的标签。营业名称一旦产生,便要进人法律的调整范围。而在现代法制中,权利观念的兴起
使利益的权利化成为法律对利益进行保护的主要途径,这也影响到营业名称法律的发展。
各国立法一般都赋予营业名称持有人对其营业名称享有一定的排他性权利,以保护权利
人存在于营业名称上的利益,这种存在于营业名称上的排他性权利就是营业名称权。
营业名称权制度是指调整营业名称权产生、变动、利用及保护等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和。一般而言,营业名称权立法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在营业名称法或有关单行
法中对营业名称权制度予以专门规定,只将那些在专门法中无法容纳的少量事项放到其
他法律中予以补充规定第二种是不设专门的营业名称法,而是在民法典、商法典、公司
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中就各自涉及的营业名称问题进行分散规定。这两种立法模
式各有利弊我国当前立法采取的是第二种模式
盯
论我国营业名称权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二我国营业名称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地域名称和无行业名称两种,即在普通结构的基础上放松了
我国当前的营业名称权立法非常分散,从基本法律到普地域或行业部分的要求。因此,我国的非典型结构营业名称
通法律再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从纯粹的实体的使用条件非常严格,绝大多数营业名称都须遵循典型结
性法律到涵盖实体、程序内容的综合性法律再到完全的程序构。而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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