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本文作者::肖文文秘网原创投稿浅析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肖文随着我国市场的的进一步开放,人口流动逐年年上升,作为旅客运输主力军军的铁路企业,所面临的旅客客运输人身损害纠纷日益增多多。由于铁路旅客运输的特殊殊性,认真分析铁路旅客运输输法律关系的性质、特点,对对于正确处理此类争议有重要要意义。铁路旅客是指持有有铁路有效的客票及其他乘车车凭证乘车的人员,或经承运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人员及依依照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车押押运货物的人员。铁路旅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式我国法律主要规定了两种种责任形式,即侵权责任与违违约责任,二者相互排斥,不不能并用。同时,法律也规定定了两种责任的竞合情形。在在铁路旅客运输实践中常常有有个误区,认为只要旅客发生生了伤亡,就产生了两种责任任竞合的情形。因此,要正确确分清责任形式,应对旅客伤伤亡的不同情况加以分析:旅客伤亡系由于承运人的责责任所致。如列车工作人员、、列车调度人员等的工作过失失导致的旅客伤亡,是铁路运运输企业在履行其与旅客之间间的运输合同中,由于自身的的过错致旅客伤亡,铁路运输输企业对它的工作人员的职务务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属于侵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情情形。受损害的旅客既可以选选择违约之诉也可以选择侵权权之诉来解决问题。第三人人责任造成的旅客伤亡。较常常见的如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害行为。这种情形不属于责任任竞合,从因果关系上看,此此种情形下的受害人的损害是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所致,而而非承运人的违约行为所致,,第三人的行为也是造成承运运人违约的原因。因此,第三三人负侵权责任,承运人负违违约责任,二者并不竞合,受受害人可以择一追究责任,也也可以一并追究责任。承运人人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向第三人追偿。然而由于第三三人的行为致旅客的损害常包包括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而而承运人所承担的违约责任的的范围并不及于精神损害赔偿偿,故在此情形下,侵权责任任仍具有第一性,侵权人是最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如果法法院已经支持旅客以侵权责任任要求第三人赔偿,旅客又向向铁路运输企业提起违约之诉诉,笔者认为旅客的要求是正正当的,因为第三人与铁路运运输企业系承担不同的责任形形式,二者并不竞合,不因其其中一种涉诉而另一种自行消消灭,故不存在“一事二诉””的问题,如果剥夺了旅客的的诉权,则于保护旅客的正当当权益极为不利,也违背了立立法的本意。第三者与铁路路运输企业共同侵权造成旅客客伤亡的。典型的如旅客受到到犯罪行为的不法侵害,列车车工作人员不积极履行救助义义务,旅客以此为由要求铁路路运输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零一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输途中,应当尽力求助患有急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这是法律要求承运人履行的的一项法定义务。对于不法犯犯罪行为,很难要求作为承运运人的一般工作人员承担制止止歹徒的义务,但此时承运人人仍负有尽可能的注意义务,,如迅速报警等,如果承运人人怠于履行此义务而导致旅客客损害的扩大,应当就扩大的的部分承担过错责任。从这个个意义上说,承运人也对旅客客所受的损害负有侵权责任,,但由于第三人和承运人并无无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是因为偶然的重合,所以不能能按照共同侵权而要求承担连连带责任,可以按照过错的大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三人负主要责任,承运人负次次要责任,承运人对扩大损失失部分负责。铁路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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