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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治县环境保护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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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秀山环罚字〔2017〕57号被责令改正单位:秀山县远恒建材经营部经营者:曾吉彬营业执照:92500241MA5UNNC16H地址: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山脚社区高简组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2017年11月11日,我局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秀山县远恒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远恒建材)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砂石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远恒建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有以下证据为凭:1.《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视听资料》,2017年11月11日,我局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远恒建材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砂石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3.《营业执照》证明实施该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秀山县远恒建材经营部。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18年1月12日向远恒建材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秀山环罚先告字〔2017〕57号)告知了拟实施行政处罚的内容及陈述和申辩权。远恒建材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秀山环罚先告字〔2017〕57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我局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远恒建材砂石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确定对远恒建材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经调查,远恒建材具有初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且无主观故意的从轻情节,未发现从重情节,我局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确定远恒建材的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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