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构规范性文件清理措施.docx一、规范性文件的界定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规范性文件。行政管理工作中针对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二规范性文件的特征。同时具备下列五个特征1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和部门管理的机构。以下合称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主体制定;2调整对象为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事;3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4具有普遍约束力;5可以反复适用。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组织和个人,行政管理相对人。即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对方当事人。三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令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知公告通告等。四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1转发上级文件。但未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的文件;或者转发文件虽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未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2内部工作制度和内部办事流程;3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文件;4请示、报告、函;5项目批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6其他不具备上述规范性文件五个特征的文件。二、清理文件的时间范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前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制定的赤政规各乡镇办、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清理的原则和标准一下列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或宣布失效。 1、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的决定》规定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 2、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向企业收费摊派、加重企业负担的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超国民待遇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工作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管理方式已改变或有效期已满,致使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或实际已经失效的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废止或宣布失效的3、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及面向社会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和物价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无法律、法规依据,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设定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和其他机关设定的内容的4、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未被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被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以有关政府或政府部门名义重新制定。 5、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政策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被其替代的规范性文件。 6规范性文件标注暂行试行施行满2年的宣布失效。 7印发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予以废止。确需保留或修改的由原起草或组织实施部门提出保留或修改的清理意见。二下列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 1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 2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政策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3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4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修改的三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经重新公布的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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