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和奖励办法(经2017年12月18日第31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华政办〔2007〕186号公布实施华政办〔2011〕141号修订华政办〔2017〕312号修订)总则第一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水平是研究生培养质量及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标志。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要求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规范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注重论文研究的成果,重点突出论文研究的创新性。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保证质量、重奖精品”的原则进行。第二章评选条件第三条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条件:(一)论文选题有重要理论创新或现实创新意义;(二)论文形式规范,资料翔实,文字表达准确,文献综述能力强;(三)论文反映作者具有本学科及相关领域坚实、广泛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具有很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四)论文评阅人对论文有很高的评价,各评阅人的评阅指标得分均应在80分(百分制)或良好以上;论文答辩须获答辩委员会全票通过,答辩成绩为优秀。(五)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核心期刊发表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第四条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条件:(一)论文选题涉及相关学科、专业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具有一定程度的创新性;优秀专业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当具有显著的实践性,研究成果具有良好的应用价值;(二)论文形式规范,文字表达准确,文字通顺,条理清楚;(三)论文反映作者具有该学科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四)论文评阅人对论文有很高的评价,各评阅人的评阅指标得分均应在80分(百分制)或良好以上;论文答辩须获答辩委员会全票通过,答辩成绩为优秀。(五)学术学位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应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公开发表与硕士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第三章评选程序第五条评选时间和范围: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每学年度评选一次,评选工作在每年9月份进行。评选范围为我校前一年下半年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及当年上半年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第六条评选程序(一)名额分配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名额由研究生教育院根据一级学科、二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学院的学位授予数量统筹安排。校级优秀博士学位候选论文数量,应控制在博士学位授予数量的15%以内。校级优秀硕士学位候选论文数量,应控制在硕士学位授予数量的5%以内。无符合评选标准论文的,允许空缺。(二)二级学院推荐二级学院参照优秀论文评选标准,根据本学院学位论文撰写和答辩情况,对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及答辩结果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择优推荐,推荐名单经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或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要求向研究生教育院提交有关推荐材料。(三)校学位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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