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学院文件政字〔2016〕68号邯郸学院财务报销制度为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行为,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章经费审批原则第一条授权审批原则各级审批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按照“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第二条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原则学校预算、举债、对外投资、重点学科建设、大宗货物采购、实训实验室建设、大型维修、基建项目等事项须校级领导集体决策。第三条“执行预算”原则经费支出需按年度预算执行(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凡超预算、非常规资金支付,须根据《邯郸学院预算管理办法》《邯郸学院内部控制制度》报批调整。第二章经费审批权限第四条校级经费审批权限:业务承办部门申请,经主管校级领导审批,报经费管理职能部门及主管校级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下支出由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支出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30万元(含)以上支出,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工资、水电暖、利息等常规性支出不属于“集体决策”范围,不受以上金额限制。)。第五条部门包干经费审批权限:1000元(含)以内,由各部门分管财务副职审批;1000元以上,由分管财务副职和行政负责人共同审批;5000元(含)以上需部门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部门分管财务副职、行政负责人和主管校级领导共同审批。第六条科研经费审批权限:20000元(含)以内,由项目主持人签字经所在部门主管科研负责人审批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20000元以上,由项目主持人、所在部门主管科研负责人、科研管理部门及主管校级领导、主管财务副校长共同审批。第七条借款审批权限:学校支持鼓励教职工使用银行信用卡,凡能够使用信用卡结算的,一般不办理借款手续。确需办理公务借款的,要严格控制,按规定程序审批。第三章付款方式及规定第八条银行转账支付1000元以上的对公支出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科研经费可适当放宽,纵向课题3000元以上、横向课题5000元以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第九条现金(打卡)支付按照相关规定,以下支出实行现金(打卡)方式支付:(一)外聘专家等个人劳务报酬。(二)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三)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四)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五)网购物品。(六)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第十条超范围支付现金(打卡)的审批因特殊情况超范围支付现金(打卡)的,须由经办人写明原因,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一)2万元以下(含)的,由财务处副处长审批。(二)2万元以上的,由财务处处长审批。第四章主要业务报销程序及规定第十一条人员经费(一)单位用事业收入发放人员经费,包括工资、课时酬金、加班费等,须报学校人事部门、财务部门批准,在预算范围内支出。(二)学校在编人员经费开支,由财政直接代发部分按照银行提供的支付凭证直接列支,由校内发放的须报学校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审批。(三)专家咨询费等,需提供专家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卡号。(四)人员经费发放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五)人员经费发放原则上转入个人银行账户。第十二条公用经费(一)学校预算安排用于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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