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规划局及其派出机构在编制城乡规划、修改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修改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实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过程中,需以公示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公示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一)编制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修改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公示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三)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四)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五)市规划局及其派出机构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情形。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一)已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并对房屋进行销售,对原规划行政许可内容进行变更的,已购买房屋的买受人;(二)依据依法审定的同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核发后期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时,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进行修改的,已购买按已核发的前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房屋的买受人;(三)市规划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规划行政管理时认为直接涉及其利益的其他相关人。第五条市城乡总体规划公示内容:规划设计单位,规划编制的依据,总体规划文本关于城市性质、人口与城镇化水平、城镇体系规划、市域综合交通方面的主要内容,以及城镇体系规划图、市域综合交通规划图。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公示内容:规划设计单位,规划编制的依据,总体规划文本关于城市空间结构、城市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城市交通、绿地系统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的主要内容,以及主城区建设用地规划图、城市空间结构规划图、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图、绿地系统规划图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内容:规划设计单位、规划编制的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地段区位图、土地利用规划图。涉及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包括申请修改的单位名称、申请修改的原因、拟修改内容与原批准内容的对比图及指标对比表。修建性详细规划公示内容:委托编制单位(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地址、规划控制强制性要求、区位图、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表达设计意图的鸟瞰图、效果图等;涉及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包括申请修改的单位名称、申请修改的理由、拟修改内容与原批准内容的对比图。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公示内容:申请修改的单位(个人)、项目名称、建设地址、申请修改的理由、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书、申请修改的主要内容、区位图、修改前后方案对比图、修改前后的效果图。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得公示。第六条编制和修改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详细规划时,在报送审批前,其规划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在报送审批前,其规划草案征求公众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公示时间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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