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为规范公司机动车辆管理,确保机动车辆技术性能完好和管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公司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机动车辆的选型、使用、检查保养、修理、租赁及报废等管理工作。,公司所属及临时租用为公司生产运行和工程建设服务的各种机动车辆,包括轿车、商务车、越野车、客车、消防车、载重汽车、自卸汽车、吊车、铲车、牵引车组等,简称“车辆”。前三种车辆简称“小车”。;、行业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机动车辆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程、管理办法;、维修等的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并实施采购;、调剂调拨、报废处置及租赁费用的审批,车辆使用费用的核定和保险管理;(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购置、报废、调拨、过户等管理工作;、指标,制定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办理年审;、维护保养、修理、油耗管理等管理工作;。,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规划计划处,规划计划处根据车辆销售单位、价格、配置定出车辆价格后上报股份公司规划计划部审核,并根据批文下达的计划按照《物资采购管理程序》进行采办。所属各单位的车辆采购标准依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所属各单位应建立车辆档案。并按照规定》的相关规定,及时到本单位车辆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相关证照,证照包括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所属各单位应对本单位所有车辆实行统一户籍管理,车辆资产所有权和户籍必须一致,严禁非本单位车辆或私人车辆挂靠本单位户籍。、变更、闲置、报废等应按照规定》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转出、转入等登记手续。、车辆的发动机、车架等发生变化,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车况较差而未达报废条件,需要停驶或者停驶后恢复行驶的车辆,应办理停驶、复驶登记手续。、灭失的车辆,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清理、处理情况于12月25日前报生产运行处备案。(以下简称“征稽机构”)全额缴纳公路规费。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减征、免征公路规费的车辆,应及时向征稽机构提出减征、免征申请,未批准前,应按规定全额缴纳公路规费;需报停的车辆,应按规定时间到征稽机构申请办理报停手续。、转籍、过户、改装、报废等手续前,应当持车辆有关证件到征稽机构办理缴费、变更登记和标志牌异动等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异动手续,转卖、转让车辆的,由车籍凭证上载明的车主负责缴费;无法查找车主的,由车辆使用方负责缴费。,获取征稽机构出具的公路规费年度审验合格证明。《商业保险管理程序》。《交通安全管理程序》。《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应急通信车管理规定》。。所有车辆均应办理证卡,在指定的加油站加油。并结合车辆的实际情况,通过实际标定的方式确定该车辆耗油定额。,如做不到定点加油,在队长批准后可到未指定加油站加油。,司机和车辆单位车管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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