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
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的资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政办发〔2014〕**号)和《**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民社发〔20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应坚持平等参与、竞争择优、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社会评价的原则。
第三条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的管理部门,资质管理工作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具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应当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的独立法人,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符合民政部门依法认定具体条件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条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有完善的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号,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金的良好记录;
(四)上年度年检合格;
(五)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政府购买服务中无违反合同行为,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
(六)符合购买主体、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的具体专业资质要求。
第六条在公平竞争和同等条件下,购买主体可优先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
(一)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二)在市、区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声誉,曾获得政府和有关组织荣誉;
(三)曾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并获良好评价的优先;
(四)参加民政部门组织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并获得3A以上(含3A等级)评估等级;
(五)具备购买主体、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的其他优先条件。
第七条具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社会组织的认定以《**市**区具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社会组织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形式予以确认。
第八条目录编制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依据。
第九条目录编制应当遵照下列程序:
(一)初审。区民政局对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录入拟制目录。
(二)公示。区民政局对拟制目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审定。公示期满,区民政局、区社会办根据公示情况对具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予以审定,并编制目录。
(四)公告。区民政局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将目录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民政局应当将其从目录中删除:
(一)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或者“基本合格”的;
(二)在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评估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受到民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已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
从目录中删除的社会组织需整改合格后经区民政局审核认定方可重新获得纳入目录资格。
第十一条区民政局、区社会办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目录中的社会组织在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的,可将其从目录中删除。
第十二条区民政局、区社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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