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村推进项目实施方案为推进“制度廉洁性评估、国家投资项目廉洁性评审、领导干部廉洁性评价”工作,进一步推进预防腐败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推进制度廉洁性评估(一)制度廉洁性评估的主体成立由县纪委、县人大内司委、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县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纪委效能监察室,简称“县制度廉评办”),在县预防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协调指导工作。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设有纪检监察组织的单位,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未设纪检监察组织的单位,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具体负责对应监督单位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二)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对象凡内容涉及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国有资产处置、财政资金、优惠政策、机构编制、职责职能、人才录用等事项的下列情况为制度廉洁性评估对象。 1、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代拟稿、本部门或本单位起草中的行政机关公文。 2、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已发布实施并仍然有效的行政机关公文。(三)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内容 1、是否符合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部署的要求;是否落实了将预防腐败贯穿于制度建设之中的精神。 2、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扩张权力、减免责任,增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情况;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与公共利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设置的自由裁量事项是否合理和必要,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等。 3、评估权力的配置是否合理,监督制约措施是否有效;相关程序的设计是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是否经过必要的论证和听取意见;责任追究的机制是否健全等。(四)制度廉洁性评估的程序 1、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代拟稿、本部门或本单位起草中的行政机关公文。⑴起草单位在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前,需提交文件起草说明、法律法规依据、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以及起草过程中征求的意见、论证等材料。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或派出的纪工委(监察分局)须参与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征求意见的全过程,比如参与为公开征求意见而召开的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或者在站、报纸等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稿、举行听证会以及组织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专门论证等;并在进行廉洁性评估后,填写制度廉洁性评估表。⑵起草单位必须认真研究并及时采纳纪检监察组织或派出的纪工委(监察分局)提出的廉洁性评估意见。如不能采纳,应当在评估表中说明理由。⑶向“县制度廉评办”提交《制度廉洁性评估表》一式三份。“县制度廉评办”在《制度廉洁性评估表》上盖章并留存一份备查,一份由起草单位留存备查,一份报县法制办备查。《制度廉洁性评估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于6月15日、11月30日前分两次向“县制度廉评办”上报,并作为工作资料备查。 2、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已发布实施并仍然有效的行政机关公文。⑴按照制度廉洁性评估的要求,在对已公布执行的文件逐件进行清理的同时,由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或派出的纪工委(监察分局)进行廉洁性评估,分类填写评估表。各单位对纪检监察组织或派出的纪工委(监察分局)提出的廉洁性评估意见,必须认真研究并及时采纳;如不能采纳的,应在评估表中说明理由。⑵6月30日前,完成对已公布执行的文件的清理工作。评估表及汇总表报县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盖章备案。 3、异议公文处理⑴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存在廉洁性问题的行政机关公文,由县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进行廉洁性评估,评估意见报县预防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发文单位再按照评估意见进行办理。⑵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或派出的纪工委(监察分局)在对廉洁性评估中无法把握的重大问题,可先提交县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进行审议,视情况报县预防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五)责任追究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纳入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考核范畴。各单位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负重要责任,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或派出的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廉洁性评估的,或者不采纳廉洁性评估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要下发监察建议责令其整改,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二、推进国家投资项目廉洁性评审(一)国家投资项目廉洁性评审的主体成立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审计人员组成的县国家投资项目廉洁性评审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纪委执法监察室,简称“县项目廉评办”),负责对国家投资项
整村推进项目实施方案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