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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第二节法人
第三节国家
第四节国际组织
第一节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籍
自然人的国籍是自然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国民或者公民而隶属于该国的法律资格,是区分某一自然人为内国人或外国人的根本标志。
(一)自然人的国籍在国际私法中的意义
。
。
。
。
(二)自然人国籍的确定
国籍问题主要是国内法的问题。自然人的国籍,主要由各国的国籍法予以规定,因而各国的国籍法通常都要对自然人出生取得本国国籍、传来取得本国国籍以及丧失本国国籍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三)自然人国籍的冲突
自然人国籍的冲突,既可能表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也可能表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即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大致有两种情形:
①自然人同时取得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②自然人先后取得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
。即一个自然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①自然人出生时即未能取得任何国家的国籍。
②自然人原有国籍丧失后没有取得新的国籍。
四)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
(1)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且其中之一为内国国籍时,国际上通行的解决办法是“内国国籍优先”,
(2)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时,各国采取的解决办法不尽一致,主要的解决办法有以下几种:
第一,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
第二,住所地国籍优先。
第三,与当事人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国籍(或实际国籍)优先;第四,由法院裁定以哪个国籍为准。
。对于国籍的消极冲突,大多数国家采取的解决办法是:当事人无国籍时,视其具有住所地国的国籍,并以其住所地法作为其本国法;如果没有住所或者住所不能确定的,视其具有居所地国的国籍,并以其居所地法作为其本国法。
二、自然人的住所
在国际私法中,自然人的住所和国籍一样,也是表明自然人与特定法律的联系的一种客观标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自然人住所的含义和种类
,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1)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依当事人在某地“久住”、“定居”或“经常居住”的事实来确定住所,至于当事人有无在该地永久居住的意思,并不一定要加以考虑。
(2)在英美法系国家,通常认为住所是一个人具有久居意思的事实上居住的地方。
。
(1)按取得住所的时间,可以将住所分为现在住所、最后住所、旧时住所和当时住所。
(2)按取得住所的原因,又可把住所分为原始住所、选择住所、法定住所。
(3)在国内民法上,多数国家都规定一个人只能有一个住所,英美法系国家更是强调这一点。
新国际私法 教学课件 赵相林 第03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