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财产犯罪刑事司法研究.docx摘要电信诈骗是一种广撒网的非接触性犯罪。当前大陆发生的电信诈骗犯罪多半发端于台湾地区,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成为海峡两岸需要共同面对的难题与挑战。本文认为要防范和打击跨境财产犯罪,必须以《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为依托,建立跨行业、跨领域协调机制,从而严密电信诈骗犯罪预防体系,学台的经验、建立常态化联络协调机制,构建和完善跨境财产犯罪刑事司法互助制度。关键词电信诈骗;海峡两岸;立法差异;刑事司法互助制度一、电信诈骗犯罪现状电信诈骗是一种广撒网的非接触性犯罪。其最初产生于上世纪90年代台湾地区,主要对象为台湾地区本地居民;90年代后期后随着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中国电信与中国台湾中华电信建立直接的业务关系,后又修缮海底光缆使得两岸的通讯更为便利;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经贸联系加强,多发端于台湾地区的诈骗团伙开始利用电信将触手伸向内地,给大陆地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恶劣。目前,跨境电信诈骗有如下犯罪特点一集团化程度高,分工细致。电信诈骗团伙职业化程度高,分工细致,手段明确,通常采用电话分组、组、短信组等,根据所假冒的对象又可分为银行组、公检法组、保险组、好友组等。集团化程度高,致使此类犯罪往往成员众多,影响范围广,在对其进行打击的时候很难触及到核心犯罪人物,必须层层深入、补补瓦解。这也是此类犯罪隐蔽性强因而侦查打击难度大的重要原因。二手段多变,受害范围广。目前电信诈骗犯罪主要采用以下几类常见的方式一是虚构中奖内容;二是冒充熟人进行诈骗,如最常见的猜猜我是谁、明天到我办公室来一趟等;三是冒充邮局工作人员让其领包裹进行诈骗;四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诈骗;五是冒充保险人员投保诈骗;六是冒充银行人员贷款诈骗;七是盗取等聊天社交借钱诈骗;八是冒充医院进行诈骗,如您儿子出车祸住院,汇款到医院账号等。随着现代科技的日益进步,诈骗犯罪的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越来越高明,造成的受害范围越来越广泛。三涉案数额巨大,受害程度深。电信诈骗类犯罪的受害者往往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尤其是涉及到银行卡类的诈骗犯罪。诈骗分子在以诈术获取受害人的密码信息后将银行卡内钱物索取一空。而对于一些单起诈骗数额并不高的电信诈骗犯罪,如使用黑客手段窃取受害人密码后向其好友借钱、充话费等,单笔数额可能不高,但由于欺骗性极强,涉案总金额往往十分巨大。随着电信科技手段的进步,电信诈骗犯罪手段越来越高明,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数量快速增长,即使内地警方已经加强对此类犯罪的防范和打击力度,其诈骗数额依然屡攀新高,受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程度十分深重。四电信诈骗犯罪破获难度较大。电信诈骗犯罪,尤其是发端于台湾地区的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之所以日渐猖獗,与其隐蔽性强、破获难度大有关。一是此类犯罪多采取集团化分工,组织形式严密,规划细致,难以一锅端对其彻底铲除;二是依托电信网络技术,仅通过电话、短信、等平台对受害人实施诈骗,财物也是通过银行卡转账、汇款、网银等途径进行转移,因此隐蔽性极强;三是跨境电信诈骗的行为人多是居住在境外或是台湾地区,而且流动性较强,他们仅通过现代网络对大陆居民实施诈骗,因而涉及区际司法互助问题,给实践中处理此类犯罪创设难题。二、电信诈骗的主要争议问题一不知情交付的争议问题。在使用诸多手段的电信诈骗犯罪中,对其犯罪类型进行归纳,有一类特征相同的犯罪,即采取一定形式的欺诈性方法,使得被害人在没有处分意识的情况下,交付财物。学界将此种行为称为不知情交付。关于不知情交付,主要是对处分意识存在争议,即处分行为是否以处分意识为必要。根据结论的不同存在处分意识必要说和不必要说亦称为无意识的处分行为说和意识性的处分行为说,目前学界的主流学说为意识性的处分行为说,即实施处分行为的主体在主观上必须有处分意识,必须认识到待处分财务的存在。以台湾地区刑法学界鱼箱案为例,购鱼者趁老板不注意之时,将几条高价鱼放入低价鱼所在鱼箱中,在未重新称重的情况下按低价售出。在此案中,对于购鱼者的处分意识学界存在较大争议。如台湾地区学者陈子平认为本案表面上看似乎符合窃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卖鱼老板事实上是对整箱鱼都有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的,而仅仅只在多出来的几条鱼上存在意思表达瑕疵,应构成诈欺罪。在此时,采取处分意识不要说的学者也会得出同样结论。而根据大陆刑法理论通说,卖鱼老板所处分的并不是抽象意义上的鱼,而有着具体数量和质量的要求。尤其在本案中,私放的贵价鱼是关键所在,对此受害人并不是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而是一种窃取的行为,从根本上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思,因此构成盗窃罪。二关于非法占用目的。两岸关于诈骗罪诈欺罪的主观目的内容不同。台湾学界主要观点认为诈欺罪的主观目的是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并且这种不法意图为不法获利意图;国内认为诈骗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大陆刑法中存在目的犯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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