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合作协议第一章总则为维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中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本合伙企业秉承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红利的原则进行合伙经营。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及期限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企业经营场所: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8年第三章合伙企业的目的与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的目的:通过合伙,集中多方力量共同从事经营活动,实现一方在一定期限内难以实现的经营目的,分享经营所得。本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合伙企业由个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姓名身份证号码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实缴出资额(元)第六章合伙事务执行人责任与义务合伙事务执行人责任与义务通过合伙人一致决议:为本合伙企业的唯一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执行本合伙企业的事务、负责本合伙企业的运营和管理,进行资产管理,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应当善意尽职履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对外不代表本合伙企业。:除合伙事务执行人人以外的其他合伙人包括:(1)根据本协议之规定参与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2)查阅关于本合伙企业设立有关的材料;:除合伙事务执行人人以外的其他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数额、时间和方式足额缴纳其出资:,在事务决议上按照相关事宜规定进行有效表决第八章合伙事务第十三条合伙人会议是本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或超过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提议,方可举行合伙人会议。对所议事项全体合伙人事先取得一致意见的,可以不召开合伙人会议,直接做出合伙人决定,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2)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3)修改合伙协议;(4)合伙企业增资或减资;(5)合伙企业清算,解散;(6)其它对本合伙企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第十五条除本协议规定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会议对合伙事务作出决策,应当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全体合伙人(包括合伙人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人数多数决同意。第十六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保证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本协议及合伙人会议的各项决策,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合伙人会议的决策执行事务给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第十七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十八条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第九章合伙企业财产第十九条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全部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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