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章节的部分重要知识点一、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P268(1)劳动关系的含义一般而言所谓劳动关系通常指用人单位(雇主)与劳动者(雇员)之间在运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劳动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客观条件——生产资料(资本),与生产的主观条件——劳动力相互结合的具体表现形式,两者的结合在使劳动过程得以开始的同时,也形成了现实的劳动关系。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征P270(1)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雇员与雇主在实现现实的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劳动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2)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与义务;2、劳动法律关系是双务关系;即雇主与雇员在劳动法律关系之中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互为对价关系。3、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强制性;(3)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即雇主与雇员,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工会是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主体。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劳动法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4)劳动法律事实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就是劳动法律事实,只有带来一定劳动法律后果的事实才能成为劳动法律事实。依据劳动法律事实是否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劳动法律行为,即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具有一定法律后果的活动。满足该项基本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包含建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法律关系的意图,即包含追求一定法律效果的意图;②意思表示必须完整地表达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必须内容,残缺不全的通常不能使法律行为成立;③行为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将自己的内心意图表示外部,可以由他人客观地加以识别。另一类为劳动法律事件,即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一定劳动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三、我国劳动关系的转变P272(1)劳动关系的转变1、劳动关系主体明确化;2、劳动关系多元化;3、劳动关系利益复杂化;4、劳动关系动态多变化;5、劳动关系的利益协调机制趋向法制化;(2)物质利益包含的原则劳动关系在由利益一体型向利益协调型的转变过程中,发展最突出、变化最大的是劳动关系双方协作为利益主体,被独立和区别开来。物质利益原则的内涵为以下几点内容:1、物质利益激励机制;(调动各利益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主。)2、物质利益平衡机制;(实行平等协商、等价交换)3、物质利益调节机制;(国家利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调节国家和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4、物质利益约束机制;四、劳动关系调整方式P2741、劳动法规法规,由国家制定,体现国家意志,覆盖所有劳动关系,通常为调整劳动关系应当遵循的原则性规范和最低标准。其基本特点是体现国家意志。2、劳动合同,其特点是体现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意志。3、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是双方代表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由职工代表与企业签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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