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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众创空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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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众创空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6-07-0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众创空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众创资金”),是指财政每年安排用于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众创集聚区运行补助和奖励资金。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  市科技部门负责制订奖补资金的年度计划,发布奖补资金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开展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提出奖补资金的明细分配计划,负责公开专项资金有关信息,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会同市科技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办理奖补资金拨付,组织实施奖补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三章支持范围、标准和时限第五条奖补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标准:(一)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众创集聚区房租、宽带网络和公共软件补助。每个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众创集聚区内有不少于10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以申报日期为截止期)的科技型创业项目,每年每个创业载体补助不超过20万元,对优秀科技型创业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单个项目总计不超过150万元。(二)新建公共技术平台建设补贴。对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众创集聚区内配套建设(包括自建、合建和引进)并主要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按照其建设投资额的30%给予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已获财政项目支持的不享受。(三)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众创集聚区年度绩效考核。年度运行绩效考核在优良以上的,给予30万元左右的运行补助。(四)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众创集聚区评审工作经费。(五)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众创集聚区备案或认定奖励;获得国家级、省、市备案或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40、30万元。包括县(市)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众创集聚区,2016年1月1日以前获得的不享受。(六)引进的国内外从事投资孵化知名创投机构,来我市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建设补助,采用“一事一议”,由市政府审批。以上众创空间奖补资金来源:第(一)、(二)、(四)、(五)项补助资金按财政体制和税收级次分别是市、县(市)区财政负担,市财政补助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50%,市财政负担第(三)、(六)项。第四章申请条件和程序第六条奖补资金申报采用常年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市科技主管部门通过网站和通知公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常年接受申报。第七条资金申报程序:(一)申报单位依据申报通知办理项目申报,同时提供相关纸质资料;(二)县区科技部门审核、推荐申报事项;(三)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事项进行评审;(四)市科技部门依据评审结果编制奖补资金使用计划,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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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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