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无照经营查处办法释义2017125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旧文对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解读释义】由于商事制度改革已将大部分前置许可改为后置,无证必无照的情形已经发生了改变,具备了无证和无照分别处理的制度条件,为适应这一变化,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名称修改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旧文对照】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一条完全一致。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旧文对照】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解读释义】在实行“先照后证”制度后,营业执照不再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唯一合法凭证,对于后置许可项目,经营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须取得相应的后置行政许可,才能开展经营活动。故此条将无证、无照并列。此条还增加了“国务院决定”为持证持照经营的依据,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第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旧文对照】第二十一条 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解读释义】与旧规定相比,“销售农副产品”取消了“农民”、“自产”这两个限定条件,同时增加了“日常生活用品”、“便民劳务活动”两个经营项目。同时应该注意到:只有这种在指定场地和指定时间内从事的销售行为和服务行为才是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行为。这类经营行为最为典型的就是通常所称的在“早市”和“晚市”的经营行为。“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便民劳务活动”(二)项规定的是依法可以“无证”或“无照”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依法“从事无须取得许可”的行为如果没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仍然属于“无照”经营行为。无需“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非营利性医院和非营利性学校等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旧文对照】新增条款【解读释义】旧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没有地方政府职能的规定,但是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涉及多个社会管理领域、众多行管管理部门,需要政府统一领导,牵头抓总、协调指导、齐抓共管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解读释义】这三条是关于无证无照查处部门的规定。“查处办法”对接“先照后证”商事制度,在法规名称上将无证和无照并列,明确区分了无证经营和无照经营,实行无照经营和无证经营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
无照无照经营查处办法释义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